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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式实施— [转贴 2010-02-09 09:33:42]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适当性制度》),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同时发布并实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上市筹备期间,关系着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门槛的《适当性制度》及中金所、中期协发布的配套文件成为社会各界xx的焦点,各界在征求意见期间对《适当性制度》及其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建议。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适当性制度》及其配套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经过证监会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各界提出的涉及股指期货制度实施和操作等方面的意见。

  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工

  在《适当性制度》具体实施方面,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投资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适当性制度》操作性方面,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xx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证监会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投资者必须临柜开户

  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证监会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维持50万资金门槛不变

  证监会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zd1}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zd1}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证明材料不会对适当投资者造成障碍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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