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世男子为获死刑杀害素不相识者

厌世男子为获死刑杀害素不相识者

 

今日开庭:如何量刑

 

简要案情

    被告人,男,26岁,悲观厌世,为求死刑枪决了结,而用随身携带的xx无故捅死一陌生22岁男子。案后当天自动投案。

    关于量刑问题,有两种观点:

    1.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被告人滥杀无辜,主观恶性程度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当判死刑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理由是被告人精神长期抑郁,厌世,有xx倾向,求死已久。将xx作为求死之手段,性质可谓恶劣,但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与谋财害命之主观恶性有明显区别。另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因此,被告人罪重该判死刑,但是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从世界范围来看,死刑趋于废除。从中央慎用死刑的政策来看,应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小记:

这是一起故意xx案件。本案最为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xx求死刑。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准时开庭。

需要说明的是开庭前,公诉人并未全案移送案卷。由于我是被告人法院审理阶段指定辩护律师,检察院阶段未参与,因此,作为辩护人,开庭前我仅取得了法院提供的公诉机关起诉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zh1}一个证人是被告人曾经的同事,其证词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平时性格怪异,不正常,常常一个人呆坐。有时候还用头撞墙...

在轮到我质证时,我提出“刚才{zh1}一份证词未听清,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于是,公诉人又宣读了一次。“...时常用头撞墙、自伤身体...”。

公诉人举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宣读鉴定结论“被告人恶劣心境、轻性抑郁。有xx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要求阅读鉴定报告。

审判长表示公诉人刚才已经宣读鉴定结论。”

辩护人:“辩护人请求了解鉴定过程,所以要阅读鉴定报告。”

于是,我当庭阅读了鉴定报告,发现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医院方面的材料。

辩护人:“在开庭前,被告人父亲给我看了两份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两种药品包装。鉴定过程缺少这方面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因此,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公诉人表示鉴定报告中已经有用xxxx的情况,已经考虑被鉴定人这方面的情况,不影响鉴定结论。

于是,审判长驳回了辩护人提出的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异议。

辩护人举证阶段,由于刚获知被告人父亲有两份诊断证明以及两种药品包装,因此这些证据要举证。

但是,审判长认为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已经有司法鉴定。当庭表示不予采纳。

{zh1},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否恶劣?2.自首是否可以从轻?3.被告人是否有真正的悔悟?

针对这些焦点,律师的辩护意见是

1.        被告人精神状态。长期悲观抑郁,厌世,有xx倾向,心理不健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        被告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程度。被告人其将xx作为求死之手段,性质可谓恶劣,但是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与其他诸如图财、报复、谋杀等毕竟有所区别。

3.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从轻。

4.        被告人酌定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有悔悟表现。

5.        慎用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罪重该判死刑,但是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情节,被告人不是必须立即的情况。

 

 

关于相关媒体报道的说明:

 

这些报道引用律师部分有些地方有失严谨,律师特说明如下:

1.律师并没有提供证人证言,而是请公诉人对其中的两份证人证言再次宣读一遍。

2.被告人父亲开庭前提供的两份诊断证明以及两种药品包装,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精神疾病鉴定结论,所以律师拟举证,证明被告人近两年来有抑郁症,但并不是直接证明被告人并非xx刑事责任能力。因为被告人的精神疾病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情况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来作出,而不是普通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的。对此,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作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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