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员工歧视“乙肝携带” 违反平等就业应赔双重损失_阎付克律师_新浪博客

用人单位出尔反尔 录用员工歧视“乙肝携带”
违反平等就业原则应赔双重损失
 

    在“另谋高就”后,张某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本以为今后自己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可没想到,因为xxxxxx自己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又被原本决定录用他的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直到半年后,张某才找到新的单位。想起自己半年来没有拿到一分钱收入,想起那家单位出尔反尔的就业歧视给自己带来的精神压力……张某打进本报维权热线咨询:“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对待,我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办好离职手续
遭遇就业歧视

    2009年4月底,张某通过了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考试,被正式通知为该公司所录用。在通知函中,该公司要求张某在入职时携带离职证明、薪酬证明以及体检表等资料。同时,张某和该公司也就入职薪金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2009年5月初,张某在原单位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由该单位所开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张某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为3200元。张某又按照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要求到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是乙肝“小三阳”。之后,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经过张某了解证实,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因为张某体检结果为“小三阳”而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009年11月20日,另一家电脑公司因为看中了张某的软件开发才能,邀请张某前去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任前,想到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出尔反尔,张某很生气,要求赔偿其自2009年5月从原单位办理离职,到2009年11月20日再次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但遭到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拒绝。

违反就业平等
应赔双重损失

    针对张某的遭遇,法律人士表示,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行为有失公平,与法不合,应该赔偿张某失业后到再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因为其做法让张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应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本案中,张某到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应聘的工作岗位是电脑开发技术岗位,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
    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在2009年4月底已经通知张某通过面试,并告知其携带相关资料报到。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才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而后,用人单位却因张某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理由认为,张某对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答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信赖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因此,张某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来赔偿,即可以作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张某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水平。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表时间: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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