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乱接电源
后果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2日晨6时许,常州市百丈镇居民徐大和儿子徐小准备用水泵给自家鱼塘增氧。徐大到同村邻居门口落杆箱上接三相动力电源,徐小则在另一端给水泵接线,父子两人分头操作,由于中间有房子挡着,互相看不见对方。徐大接好线后,未提醒在鱼塘水泵端的儿子注意,便将电源线的倒顺开关推上。当徐大去鱼塘行至半途时,发现鱼塘放置水泵处冒烟,感觉不妙,立即返回将电闸拉下切断电源,并迅速赶往鱼塘。赶到鱼塘边的徐大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儿子徐小仰面倒地,电线搭在胸口上,衣服还冒着烟。徐大立即呼人抢救,徐小被迅速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徐大夫妇认为,自己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对电力设备的监管、维护及更换未尽义务,造成其子死亡的后果,为此,徐大夫妇于2003年8月25日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支付其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供电公司依法委托律师张林芳、姚晓明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供电区域内安装落杆箱和漏电保护器,但未能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遇到漏电的情况后,其下属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勘查,将用于防止触漏电的漏电保护器予以解除,使漏电保护器处于不工作状态。对徐小触电死亡,作为该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小在具体操作接电时,也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徐大和徐小使用三相动力电属窃电行为,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大夫妇关于徐小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43000元的70%,计人民币100100元。
针对一审判决,代理律师经与供电公司分析研究,果断提起上诉。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显属错误:①徐大与其子徐小的行为,构成窃电。其窃电行为违反安全用电常识,在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时触电死亡,该责任依法应该由违规者全部承担;②对于“漏电保护器”要不要安装,该不该运营,是由供电部门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且该“漏电保护器”运营与否,与徐小触电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③徐大违法施工安装,私接乱拉,强行送电,是导致徐小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无视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徐大的违法行为给予保护,背离了法律本质。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大夫妇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大、徐小在为自家鱼塘增氧时导致徐小触电死亡,被上诉人徐大夫妇认为是供电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不工作所造成而起诉供电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因此,徐大夫妇诉请判令供电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当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供电公司的行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抗辩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当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大夫妇虽然证明徐小死亡是由于漏电保护器不工作的损害结果,但其未能证明漏电保护器与徐小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对徐大、徐小这种接线的方式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无法保护。故本案损害后果非因供电公司不作为所致,而是徐大与徐小违反国家规定,私拉乱接电源又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根据我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徐大与徐小私拉乱接电源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并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y}百五十三条{dy}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徐大、徐妻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的二审与一审,结果迥然不同。究其原因,不是案件事实不清楚,而是案件相关人员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对案件责任的归属,把握不准。
为了从更深的专业层次和法律角度证明供电公司无过错,本着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承办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走访电学专家、查阅资料等,代理律师把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例外情况等细节充分了解清楚,并结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专业角度充分说明徐小触电身亡的原因、结果及其关系。在原因上与漏电保护器无关,在结果上属于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从而证明供电公司无论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无须为此次损害事件承担责任。
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二审过程中最终被法庭采纳。二审判决既保护了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供电秩序。虽然受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更应当引起普通民众的深思警醒,合法用电,安全用电,类似的悲剧就不会上
演。
律师手记
此案几经反复,终成定局。现在坐下来整理着这个案例,枯燥的文字,简单的过程,全然没有开庭时的那种紧张的气氛。双方代理律师针锋相对、你来我往的激烈抗辩,曾使得在场的旁听者和专业鉴定人员静心调息,树起耳朵,唯恐错过了什么。
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是一名律师应该有的基础。然而如果一名律师,仅仅只有法律知识,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当的了解,这个案件恐怕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本案代理律师担任电力行业的法律顾问二十余年,对电力知识及其组织管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所以,代理律师对漏电保护器的原理侃侃而谈时,庭审的旁听者误认为代理律师是电力公司的工程师。
律师办案,不以结果论英雄。律师的执业纪律不准律师拍胸脯包打官司。律师办案,重在过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所以要有专业人才。作为律师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适当地走好每一步。不急不躁,不枉不纵,即便在一审过程中,出现被动,甚至不利的结果,代理律师也不能自己乱了阵脚。法律是人文科学,由于个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法律,形成的后果会有所不同。正是这个缘故,每个国家的法律均不可能一审终审。为了防止和纠正认识上出现的偏差,二审乃至三审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所以一审的不利,不能让我们泄气和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