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
《二》审批条件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备案。但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或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不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例外。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1、国家质检总局:对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的,由广东检验检疫局完成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出证;
2、广东检验检疫局: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的,由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后出证。
《四》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l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l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l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zh1}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l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l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l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六》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由广东局受理并完成初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签发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签发备案文件。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属广东局签发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上报总局核准——签发——制证——发放备案文件。
温馨提示:
如属于需要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旧设备,建议在国外做中检,以节省物流费;这样,在国外做好中检后,就可以直接把货发到清关公司认为比较顺手的码头或港口清关,而不需要到香港,以节省香港中转产生的物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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