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_弦外之音法外之意_新浪博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汇综复[2008]27号

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收汇业务的请示》(光银发[2008]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碳排放量指标是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境内企业出售碳排放量指标而收入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碳排放量指标。

    二、关于二氧化碳减排交易的收汇业务审核问题

    (一)对于境内企业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项下的收汇,银行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1、申请书;

    2、发改委的批复;

    3、碳交易合同;

    4、商业xx; 

    5、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对于根据碳交易合同的约定先行支付的预付款,在客户办理收汇入账时,银行可暂不审核第5项。

   (二)境内企业对于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项下的外汇,可凭相关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无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急件

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
收汇业务的请示

光银发【2008】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随着《京都议定书》影响逐步扩大,发达国家节能排减压力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兴未艾。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所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作为商品出售给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负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银行在受理该交易项下收汇及核销等相关业务时鲜有先例可循。为切实落实外汇监管政策、同时更好地为叙做碳交易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现就银行如何办理碳交易项下的收汇业务作如下请示:

    一、碳交易的产生背景及交易结算方式

    随着人类活动日益频繁,其对地球的大气影响愈来愈大,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旨在限制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大会上通过,其主要宗旨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

    根据《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定,缔约方(即发达国家)将与2008年至2012年强制性减排使其最终排放量至少比1999年少5%,发达国家可在本土减排,也可参与发展中国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实现自身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并不受京都议定书之限制而强行减排,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减少其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从而获得具有重要价值的碳资产CERS(或称为核证减排量)。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为达到其减排目标,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由此,便催生了一种独特的交易品种——“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合同约定,购买方在每年年初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售方支付预付款,至年末时候,交易双方再根据联合国授权机构所认定的实际减排碳排量结算尾款。

    二、办理碳交易项下收付汇业务相关问题的请示

    碳交易的客体是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即CER),既有经常项目项下一般商品贸易的基本特征,又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鉴此,我行认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当中,应当根据交易的不同阶段审核相应单据。

    1、预付款部分,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收汇入账时需审核的单据包括:

   (1)发改委的批复(一般名称为《关于XX清洁项目的批复》);

   (2)碳交易合同;

   (3)商业xx; 

    2、结算尾款部分需审核的单据:

   (1)碳交易合同;

   (2)商业xx;

   (3)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碳排量认定书;

   此外,在国际收支申报方面,我行建议可以将碳交易项下的收付汇业务按照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项下其它收入(编号:109000)进行国际收支归口界定。

   特此请示。

附件:碳交易背景资料介绍

中国光大银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京都议定书》及碳交易的相关背景资料

一、《京都议定书》背景材料

随着人类活动日益频繁,其对地球的大气影响愈来愈大,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旨在限制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大会上通过,其主要宗旨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

这一宗旨使《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排放义务——亦即被称为“碳交易”的温室气体交易。由于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到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任务。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缔约方(即发达国家)将于2008至2012年强制性减排使其最终排放量至少比1999年少5%,发达国家可在本土减排,也可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以达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并不受京都议定书之限制而强行减排,但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减少其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从而获得具有重要价值的碳资产CERS(或称为核证减排量)。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为达到其减排目标将购买该CERS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企业得到可观的资金以促进对清洁能源的使用及其它减排项目的开展,伴随着这样的一个背景,清洁发展机制及节能减排和碳交易开始出现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中。

二、碳交易特点及结算方式

目前国际环境衍生产品市场有不同的货币:在欧盟国家,EUA是其官方流通单位,二CER是跨越国界的减排货币,可在任何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使用,通常一吨的EUA,就像一吨的CER,代表释放一吨二氧化碳等同量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权利,EUA与CER的有三个区别:虽然欧洲排贸系统仅覆盖二氧化碳的排放,清洁发展机制包含六种温室效应气体;欧盟排贸系统是一个完整统一的市场,然而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则被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CER可在京都议定书的任何阶段使用,EUA则仅可在其所配给的阶段使用。

因此,在广义定义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一般CER使用的更多,其结算方式有如下几种:现货交易(2天后交货,5天后付款)、标准化期货交易,交货日掉期协议交易,包括CER的结构性跨原材料交易。而定价在市场上主要有三种定价方式:(1)固定价格:CER将根据事先确定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不受任何因素影响(不论是EUA价格,还是二级市场CER价格);从业主角度看,该定价方式是最为稳定和保险的;(2)指数价格:CER的价格将根据EUA的走势而浮动;该定价方式会导致CER价格大幅波动,但也可为业主提供可能的显著购价上浮;(3)混合价格:CER的价格将被设定一个底线,如EUA价格超过事先设定的参照价,业主除得到底线价,还会得到一部分EUA与参照价的差价;该定价方式在市场走跌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保险,并在市场上扬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相对减少的购价上浮可能。

结合交易方式和定价方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也取决于最终产生的CER数目:项目得到联合国相关部门发布的CER越多,内部收益率就越高。但不管采用何种定价方式,其通常的结算方式多为合同签订,交易开始后预付一定比例,余额在联合国各级授权机构核发实际减排碳排量认定书之后结算。

三、目前我国清洁型项目发展基本状况

截止目前,虽然发展中国家不受京都议定书的制约强制性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但该类国家的政府也采取了愈来愈多的强制环境保护措施以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就设立了加大能源节约及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视环境保护的目标;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就瞄准了在2020年前实现由可再生能源供给10%的总能源的目标。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清洁型(CDM)项目的建立,促进环境的优化进而为整个地球环境的改善而做出贡献。

鉴于环保领域越发严格的政策及立法框架,高耗能工业的企业纷纷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达到政府所设立的要求,而通过项目建设产生的额外资金还能够改善企业在中长期的效益。

正是在这样一个国际和国内的经营环境变化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步意识到在完成环保部门和政府的强制性任务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减排的温室气体换回可观的经济收益。受到政府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热衷于这个新的事务,同时也给处于经济活动中心的金融行业提出了新的业务需求急待解决。

总而言之,清洁型节能减排项目的发展,为银行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银行需要在其中进一步探讨并理顺各个结算环节乃至包括融资在内的其它金融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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