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首都16家新闻单位与国内知名经济学家联合评出了“2007年中国xx经济新闻”。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荣登榜首,被公认为年度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事件。
作为“迄今为止招致最多议论的民法草案”,《物权法》似乎天生不凡:
一般而言,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可通过一部法规,但《物权法》草案却要兴师动众、集全国民法学界之力,历经13年、7次审议修改,直到第8次才通过。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确属罕见。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之际,《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我国xx民法专家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现颇为xx:
“前前后后这么长时间,我的心情已经很平静了。”
《物权法》之所以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缘由恰在于,它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体制下,触及到了“私有财产”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正因如此,在立法过程中,《物权法》甚至一度被某些学者怀疑为“违宪”。
在《物权法》草案进行至第三次审议时,讨论的范围已不仅局限于法学界。
2005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决定“开门立法”,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此后,社会各界超过1万条建议纷至沓来。其中最为特别的,是一个名叫孙东的盲人寄来的盲文信件,厚厚的3页纸都是一针一针扎出来的。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人们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广泛程度前所未有。正因为如此,学者们更愿意把《物权法》的出台看作是“一次民主的训练”。他们认为,《物权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起草审议过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的出台提供了权利之间平等、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大批百姓成为有产者,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奠定了基础。
在《物权法》涉及房屋70年后产权归属问题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住宅用地可以自动续期。这被业界普遍解读为把“私产”变成“恒产”。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起草建议稿负责人梁慧星看来,这恰恰是制定《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买了房的人、有了财产的人安心”。只有让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有信心、并能够作为遗产留给子孙,他们才会积极买房,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才会不断地旺盛。
且不说这部有待实践验证的法典究竟开启了什么样的时代,单是从重庆“钉子户”夫妇决绝的拒迁姿态中,就可以看出,至少《物权法》已让中国的私有财产观念深入人心。
当媒体请江平为《物权法》写点寄语时,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沉思片刻,毅然写下“《物权法》的通过是重要的一步,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后的实施”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不仅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民众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尤其影响到房地产业的发展。而面对“物权时代”来临的种种变化,中国房地产业必须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战战兢兢、更遵守契约精神、更具理性。
有人认为,中国的房地产就像野地里的歪脖树,歪歪扭扭地茁壮疯长。疯长是因为土质太肥沃,持续近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势不可挡的消费需求,以及深不可测的消费潜力,使中国房地产一路狂飙。但又由于体制不顺和起点不齐,其“歪脖”的病症始终未得到根本纠治,相反衍生的问题越来越多。
由于立法的滞后,导致中国房地产基本规则不完善、法律条文不清晰,在从事房地产业的经营、开发和销售过程中,难免要发生混乱。一旦出现案件,又很难在法律层面做出一个公正、合理、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判断。
要厘定中国房地产的纷争、健全基本的游戏规则,《物权法》被寄予厚望。
《物权法》中与房地产业相关的重要规定包括: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均属业主共有。
虽然《物权法》不是解决所有房地产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我们依然可以合理预期,它的实施将为一系列房地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和标准。房地产领域的相关制度、规定,也将为适应《物权法》要求而做出一系列调整。这已为未来中国的房地产业预埋了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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