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快递公司托运货物,货物丢失后只赔200元损失,北京汉唐自远技术有限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汉唐自远公司丢失货物的损失24万元。
汉唐自远公司诉称,2008年10月23日,其委托快递公司将一台价值24万元的视讯终端从北京托运至重庆,但后来快递公司告知原告方货物在运输途中不慎丢失,汉唐自远公司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但快递公司给出的答复却是,由于汉唐自远公司托运的货物没有办理保价,最多只能赔偿200元。
在法庭上,原告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而快递公司则提出两点答辩意见,首先对托运物品是否是视讯终端提出异议,另外,认为原告在托运时选择以重量来支付较少的托运费而在托运物品丢失时却要求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这种要求不符合商业规则和行业惯例。
主审此案的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欣此前曾经就此类运输合同纠纷进行过调研,张欣法官提示说,在托运时,首先,要详尽地填写托运单,写明了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货物xx等证据一定要留好。其次,托运方可以不选择保价,但{zh0}不要明确写不保。这种情况下,运输公司就要证明其就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如果运输公司证明不了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法庭就有可能判决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