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大井吞噬路人 伤者获赔十四万元
由于井盖丢失,行人不慎掉入井中导致七级伤残,这位行人把和该井有关的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昌平公路分局赔偿原告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李先生系外地来务工人员。2005年4月17日晚,原告为单位承接的碧水庄园木门安装工程施工后寻找旅馆住宿时,跌进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东一个无盖井中,原告当即被送往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xx,住院43天。被诊断为左侧肾破裂、左侧肾动脉断裂、左侧肾静脉断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双侧肺挫伤、双侧少量血胸。原告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残疾。
原告认为,该污水井为市政管委、昌平区市政管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三被告没有及时对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井盖完好,也没有在井盖丢失后采取补装、更换和维修等措施;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由于五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终身残疾,给原告造成经济、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就餐、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被抚养人生活、鉴定、残疾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
在法庭上,五被告对自己是否是本案的主体提出质疑,均认为自己对该污水井没有所有权,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自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跌入的无盖井所在公路属昌平辖区内公路,该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因该井无法确定使用用途,故该井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管理,因井盖丢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昌平公路分局承担。现原告起诉要求市市政管委、市路政局、市政工程管理处、昌平区市政管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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