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胡步根的博客-敢问耶鲁: 你的学术道德底线在那里?你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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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敢问耶鲁: 你的学术道德底线在那里?你的公平, 公正, 和价值观是什么?

 

我作为耶鲁干细胞中心的(Dr. Krause's Lab) 前研究人员,在极其困难和不正常的科研环境中,只因为坚守作为科研人员应具有的科学良心和学术道德,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 以实名举报自已的老板团队在实验方法学上的荒谬xx案,既用其实验方法是无法得出其所发表在科研文章中的xx实验数据,而且实验数据相差很远很远。而举报的结果是:xx者没有承担xx的后果,举报者却受到极不公正待遇。我何错之有?我也知道在耶鲁医学院经费开支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各位老板(PI)所获的科研基金, 但我作为一线科研人员对自已所做的科学实验下结论时,首先我必须对科学本身负责,而不是对老板 想要的结果负责! 这难道不是耶鲁所提倡的科学态度和科研精神吗?

 

所有代表耶鲁参入我所举报的案例的人员均为资深医学教授专家,我承认: 你们不懂Y FISH实验方法和具体技术细节,但我反复详细对主管此案的负责人 Dr. Linda Mayes 解释,这就是一个检测或标记公鼠细胞核中Y染色体DNA的直接检测或标记实验方法。我用其Y FISH方法在正常公鼠样本上做Y检测, 而总是留下大百分之几十公鼠细胞被标记成Y阴性,作为任何一个医学教授专家不需要懂其方法的具体细节,同样也会作出与我一样的结论吧。这不是该方法的漏检,还会有何其他结论吗?况且作为任何医学专家, 更该懂得任何生物检测方法均有其一定的检测敏感度,而我通过实践就发现了这个非常简单明了的科学事实:作者在其文章中所用的Y FISH方法是一个具有低检出率既高漏检率的Y FISH方法, 而绝非其文章中所说: 具有超高检测敏感度(能将公鼠骨髓细胞片子标记成小于1%的细胞为Y阴性), 这就是我举报此案的科学技术,事实,和逻辑的立足点。所以作者文章中“xx的Y FISH实验数据”只能是有意伪造的数字,因为作者“需要”这xx的数字而作为其文章中所使用的逻辑推理前提,既作者有这种“需求”,否则此文章无法发表!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和科学技术上评估我所举报的案例是前所未有的简单明了,既只需要知道一个科学事实,则此案已破:既只需搞清楚作者的Y FISH 方法倒底是一个独特的具有超高检出率的方法,还是只是一个具有低检出率的不好的Y FISH方法 。

 

再来看你们对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例是怎样进行全面认真而严肃地调查:

 

1. 调查程序: 我与 Dr. Linda Mayes 的会谈中已明确无误的提出:举报人只要对所发表的科学实验数据提出科学技术上的合理质疑,则证明实验数据的责任就应转到作者的肩上, 既作者有责任至少能证明她们的实验方法能够产生其文中的所谓“xx实验结果数据”。如连这一关都过不了,那么你的“实验结果数据”能让人相信吗? Dr. Linda Mayes 也没提出异议,我想她应该比我更懂这种有涉科研xx的调查程序在举证方面与法庭上的无罪推论正好相反。那么事实又是怎样呢?

 

作为举报人在与 Dr. Linda Mayes 的会谈中,我提供了以上所说的“证据链”,外加对作者直接不利的电子邮件,当然包括{dy}作者 Dr. Erica Herzog 2008年3月6日看完我用自已的Y/SPC多重标记方法所做的小鼠肺切片后所送的电邮:她自已都承认从未将Y/SPC双标记方法搞工作过,而且看来连FISH也不工作了。但其文章中此两项“实验结果数据却是xx的”, 而作为其文章中此二类方法的逻辑推理前提!

 

而作者方提供了何证据?除了其文章中所写下的“xx阿拉伯数字”。对于这种形态学的实验,连一张电子图像都没有!2008年9月11日收缴原始实验记录时,作者无法交出任何与其文章 FASEB 2007 相关实验记录,而只有一句话:“全找不到了”。最有说服力的“原始实验记录”,在此关键时候不翼而飞,能让人相信吗?

 

2.裁判行为:我与你 Dr. Linda Mayes 和所请的科技顾问耶鲁资深教授---- Dr. Michael Kashgarian 讨论Y FISH方法的技术问题,以有利于你作出科学评估,可你找来的资深学者说: “他自已都说不懂这技术”。你让我给他一个月时间去查这种技术的相关资料。可给了他一个月,回来后他自已都说: “根本没去查此类技术信息”。 {zh1}你的顾问还对我说: “我连你所打假的目标是什么都不知道”。我与你多次会谈中,曾经反复告诉你:想要知道真相非常容易,既用作者的方法在公鼠骨髓片子上做一次Y FISH实验不就可以真相大白。这也是获得此真相的{wy}方法,而不是“你说,我说,或作者说。”况且我还告诉你了:我自已的Y FISH方法比作者的方法好,但也无法得出那种 “xx数据”,事实上没有人的Y FISH方法能够得出作者文章中那种 “xx数据”,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技术瓶颈问题。在几个月与你多次会谈中, 你能告诉我解决了那些技术问题吗?

 

3. 逻辑漏洞:2008年10月22日你们关闭案例,因为“没看到学术道德问题”,院长说:“太xx的实验数据不一定是有意xx, 别人无法重复可有多种原因。”这里你们不觉得在逻辑上留下了很大的漏洞吗? 我举报的凭据是什么呢?在多次会谈中已讲得明明白白。就是按你们的玩法,这多种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种难道不就是 :作者所用的Y FISH方法不能够产生那种“xx实验数据”,所以没人能重复实验。你们的调查科学地评估了这种可能的原因吗?别忘了{dy}作者自已都说其FISH 看来不工作了!

 

4. 判断简单: 2009年2月我只得将所有的举证负担全放在自已肩上,我将自已实验验证作者Y FISH方法所做的正常公鼠骨髓细胞片子,全景图像,技术解释全交给你们后, 再次举报此案但只有一个实验方法Y FISH,和其结果 (野生型公鼠组骨髓细胞:0.8 +/- 0.8% 缺乏Y染色体)只能是有意伪造的数字。并让作者,中立方交互验证我所提供的物证。同时你们也用作者的方法在正常公鼠骨髓细胞片子上做一次Y FISH 实验,第二天下午在显微镜下一看,不就真相大白,而且我保证每人“眼见为实”的是大百分之几十的细胞被标记成Y阴性--漏检, 而绝非小于1% 的细胞为Y阴性。这结果看到后,你们自已再去对比作者文章 FASEB 2007 中的 Y FISH和Y/SPC双标记的结果,科学评估下看那一个“结果”会是真的!这不就象 1+1=2 那么简单明了吗?

 

5. 回避事实: 可你们的调查是什么呢?我反复问你 Dr. Linda Mayes 要一个非常简单, 但对举报人非常重要的答案:我是否为实名举报人?可你却刻意拒绝回答这问题,这样老板才能在“不违规的前提下”, 将举报人踢出!可是你2009年2月26日的电邮中却明白无误的写着:根据我的举报, 你们已启动了学术xx的程序来评估我所提供的材料!这岂不是有案而无举报人?更无法理解的是, 在该邮件中你还编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故事。你说2008年秋我老板用于我的职位的基金就已到期,因当时我所举报的案例尚未了结,所以院办将我的雇佣期延长6个月。而事实却是:我老板2008年12月2日给我一信;说明从当日起用于我职位的那笔科研基金于90天后到期,且此基金无法再延。并注明此信也抄送给你。别忘了,你2008年5月30日给我的电子邮件。你们在2008年7月29日是给我提供了一个所谓的保护方案:既由院长基金来支付我的工资为“一段时间”, 而将我从老板的实验室调出, 以 “保护我”。别忘了, 会谈后你一连给我送了四封电子邮件催我赶快进入这“保护 方案”。可我就是没接受你们的方案而一直在老板的实验室工作。能告诉我编这故事的目的吗?

 

6. 结果离谱:你们的所有“调查”,刻意回避的就是我所举报的如此简单的科学事实,既作者Y FISH方法的低检出率或高漏检率,所以文章中“xx的数据” (0.8 +/- 0.8 % 公鼠骨髓细胞缺乏Y染色体), 只能是{bfb}有意伪造的数字,根本就不可能为Y FISH的实验数据! 你们的调查对这实验方法及其“结果数据”进行了科学评估吗?也就是你耶鲁的科学家在科学技术上认为作者的Y FISH方法能够产生那种公鼠骨髓细胞的神奇数据吗?作者自已都说FISH看来不工作了,对此你们如何解释呢?你们所谓的调查是否已离谱的没边了?或根本就没谱?

 

7.结论荒谬:经我去信索要,2009年9月底才从ORI得到你们刚完成的所谓调查的“结论”:“your concerns are due to honest differences of opin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data”。中文:“你的顾虑是由于对“结果(数据)”看法和解读的诚实程度不同”。而这是由耶鲁的两位“本领域专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所作的评估,所以不能再调查下去了。这大概是说:举报人解读“数据”的诚实程度高于作者,所以才产生了这场“误会”。这可是奇谭,真不知耶鲁又从那里冒出来两本领域专家(Y FISH实验技术才应该是“本领域”吧,因为我举报的依据就是作者Y FISH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低检出率,所以其“xx 的Y FISH数据”只能是伪造的数字!)。2008年你 Linda Mayes 找来耶鲁资深学者与我讨论“本领域”Y FISH实验方法的技术问题,折腾了几个月后,你们的资深学者对技术还是一无所知(请见我的博文:事件回放和耶鲁的调查)!当然在科技层面已无必要与你耶鲁再对话了。可就这“结论”我得跟ORI叫板(详情请见我博文:ORI是否采用了双重标准)。在本案例中,伪造结果数据只能发生在“结果或数据采集阶段(data acquisition)”如根本就没做此实验,或在显微镜下明明只能看到每个视野中为大百分之几十的细胞为Y-,而写成小于1% 的细胞为Y-,均是有意伪造Y FISH结果。而对“结果数据”的看法或解读---这种事件只能发生在“结果数据采集”事件完成以后!就是没做实验,如作者只要写下:0.8 +/- 0.8%细胞缺乏Y而作为其公鼠骨髓Y FISH结果,这数据的“意思”就已被作者所限定,读者只能解读为平均只有0.8%的公鼠骨髓细胞被标记为Y-,但读者无法知道这为真结果或假数字,因为外人并不知道作者Y FISH方法的缺陷---低检出率。所以这次耶鲁本领域专家在科学技术做了一个逻辑混乱和文不对题的“科学结论”!

 

我的科学挑战:只是不知耶鲁这两位大学者是否有胆量报上姓名而与我草民就我所举报xx案的科学技术问题---“Y FISH实验方法,为什么我所打假的Y FISH 数据只能是有意伪造的数字”在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辩论,如中国科学网或任何西方公开的网络平台。我的团队就我一人,你们可尽用耶鲁之资源,如仍不够你还可雇校外专家。这就算我,举报人通过中国科学网平台向你世界名校耶鲁大学发出的公开挑战,请拿出你的气魄,尤其是那两位本领域专家。你敢吗, Do you d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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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xx案,学术道德,耶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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