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狗肉要考虑普适性_上海财经大学_新浪博客

舒圣祥
 
  据媒体报道,我国首部“反虐待动物法”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是对于禁食猫狗肉的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以为,将反虐待动物提升到立法层面,不仅可行而且有必要。但我反对,片面解释和定义动物保护,并据此来论处罚——禁食猫狗肉的规定就是这样。

  我们知道,我国除了部分少数民族拥有自己的动物图腾外,整体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并没有真正的所谓“圣兽”,之所以会被禁,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猫狗乃很多人的宠物,而不是家畜。

  可事实上呢?宠物与家畜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不同的人养不同的动物有着不同的目的,所以同样的动物在不同的养主那里可能会分属于宠物与家畜。

  在我所熟知的广大湖南农村,很多人养狗就是为了卖钱,因为狗肉几乎是家家户户过年必备的年货。如果不能吃狗肉,那么长期与耕牛为伴的农民也有充分理由来反对吃牛肉。

  笔者以为,因为宗教因素,因为个人原因,将某些动物列入禁食菜谱,人人皆有充分自由;唯独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将某些动物“先保护起来”禁止食用,则必须充分考虑到行为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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