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见新闻,说某地“锅型”卫星电视小广告泛滥,很多市民无不为之苦恼,觉得自己用了有线电视却要受这种“不正规”的小广告骚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推出严厉处罚措施加以管理。
看了这种新闻,我又感觉到记者写作的一贯风格了,先是借用某些人的口说出一些话,引出一个“违法”或者“不正规”的行业或事件,然后再由某某部门出面,说明这种时间是违法的,违规的(我只是在这里对违法违规没有用引号,是因为在中国,一些事情确实是有违国家法规,但是却符合很多老百姓的需求,呵呵,是不是很有意思?),只是这次的话题又是老调重弹,把大棒打到了“卫星电视”上,说起来,我有一位亲戚,也是自己装了卫星电视,{dy}次让我去帮忙安装的时候,我觉得真的好神奇,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努力的仔细调整卫星的角度和方位,没想到,节目竟然很清晰,而且电视的数量也是相当的丰富,而且价格也才 200元,并且是一次性的!(相比,现在家里妈妈她们装的所谓“高清”的有线电视,不知道要便宜多少了)后来仔细看了一下说明书,这个东西是政府为“村村通”工程建立的卫星电视,也就是给稍微偏远的乡村,没有有线覆盖的地区的一种优惠措施。我忽然觉得,政府也是办了点实事的:》。
但是如果仔细的想想,这里面有不少可以值得思考的东西,1、首先,如果这个东西在城市里可以用,那么为什么不让我们安装呢?难道非要家家户户安装有线电视,并且收看着那些全是广告的所谓“高清”节目?下面引用一些政府领导们的说辞:“
南方广电集团技术部门及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而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相关负责人称:私装卫星电视天线的行为非法。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多么奇怪的事情呢,那么不知道以后收音机会不会也开始收费呢?现在收音机还是免费的,谁都可以买,但是万一过几年,政府觉得这样免费不过瘾,或者觉得大家收听收音机也是非法行为,是不是也要罚款我们5000元呢?
我个人觉得,卫星电视,既然国家在那里用纳税人的钱,一直播放着信号,我们老百姓就应该可以接收嘛,而且我们接收的也是天朝的红色声音和图像,又不会学坏什么?因为你播放的信号又不加密,不让我们接收让谁接收呢?难道真是只给那些住在xx宾馆里的外国朋友看的,让他们看看中国的和谐发展么?抑或某某部门觉得这种东西还应该再从中压榨出一些油水,必须给你钱你才给我们安装?
一些理解不透的利益部门的政策制定者,他们为获取一些眼前的利润, 拟定一些所谓的法律和行政条文,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而当局也就此默认这种所谓的正常现场,我对此有不满和提出抗议:1、有线电视网是向百姓双向收取费用的榨汁机,为什么这样说呢?事实是,有线电视已经收取了百姓的开户费和月租,你却在那里卖广告,因为我在美国,我家的电视是免费的,但是广告很多,这我可以忍,因为不卖广告,电视台也就无法或者收入,但是我买的那些收费台,确实从来没有广告的,因为我已经付费说我不想要广告,那么电视台也就不能再随意插入广告的,否则我可以告电视台,他们也没有胆量这样做。但是国内呢,卖广告的收入却是对百姓的二次收费;因为广告开支是百姓承担的。同时,有的地方的有线电视,或者“高清电视盒”又经常毛病百出,多则一年少则半月一句没信号,你叫人怎能奈何你。国家富了,老百姓的精神向往和文化追求却被百般为难,几百的初装费,再加上一月几十的有线电视费。这是社会的进步吗?那我还是怀念以前的那种纯洁的岁月,没有那么多的广告,中央12345,照样看得有滋有味,为什么时代越发展,社会越浮躁呢?
匪夷所思!
PS:今天看到这种新闻,实在是忍不住了,我已经避免使用过激的词汇了,不过我确实想记录下我的想法,也是希望看看多年后的今天,是我可笑呢?还是他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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