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_杨睿律师_新浪博客

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2006年9月2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美发美容行业的管理,规范本市美发美容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本市美发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第3号)精神,结合上海美发美容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国彪、陈伟、张晓玲、石恒喜、马娜。

    本标准于2006年9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的美发店、美容店、美甲店、美体xx店和综合性美发美容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790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美发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发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理发、饰发、护发、修面、肩部以上xx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发店也可称为理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

    3.2 美容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容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修饰美容、文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容店也可称为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

    3.3 美甲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甲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xx和皮肤护理、指甲修整、人造指甲、艺术美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甲店也可称为美甲沙龙等。

    3.4 美体xx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体xx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体、塑身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体xx店也可称为xx店、美容健身会馆、SPA馆等。

    3.5 综合性美发美容店

    本标准所称的综合性美发美容店是指含两项服务内容以上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综合性美容美容店也可称为美发美容中心、美容城、美发美容公司等。

    4 开业要求

    4.1 行政管理要求

    4.1.1 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 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 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4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4.2 行业管理要求

    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营业面积和席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    美发店面积不少于20m2,理发席位不少于三个;

    ——    美容店面积不少于50m2,美容席位不少于四个;

    ——    美甲店面积不少于20m2,美甲席位不少于三个;

    ——    美体xx店面积不少于60m2,美体席位不少于四个;

    ——    综合性美发美容店面积不少于80m2。

    5.1.2 洗头区、顾客等候区等其他辅助服务设施区域不得低于5m2。不得设暗间服务。

    5.1.3 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4 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排水设施畅通。

    5.1.5 新建美发、美容店周边5m范围内不得有公用的厕所、垃圾箱、粪池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

    5.1.6 布局合理,按照服务流程设计各服务功能区,休息区域应占营业面积的10%以上。

    5.1.7 美容店、美体店和十个席位以上的美发店应设厕所。

    5.1.8 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9 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10 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

    5.1.11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标准的规定。

    5.1.12 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3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和用具用品齐全。

    5.2.2 经营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专业设备仪器、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2.3 上下水道畅通,营业用水温度适宜、稳定,供应有保证。

    5.2.4 经营场所层高不得低于2.6m,采光良好。

    5.2.5 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 烫发、染发应设单独的操作间或操作区域,并有排风设备,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2 毛巾定期更换,保持干净;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和用具应分开使用,清洗xx后分类存放。

    5.3.3 美发美容工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xx,美发工具应采用紫外线紫外线消毒,美发刀具和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xx周转所需。

    5.3.4 xx箱和xx设备齐全,并有相应的保洁措施。美发店应有供xx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箱,并有明显标志。

    5.3.5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3.6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的规定。

    5.3.7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 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 提供美发服务的店应配备2人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美发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5.4.3 提供美容服务的店应配备2人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美容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 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6.1 经营管理人员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6.2 美发技术人员

    6.2.1 能独立进行理发、饰发、护发等技术操作。

    6.2.2 掌握头部、面部的皮肤结构、骨骼、经络和穴位、xx程序和xx手法。

    6.2.3 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发用品的成份、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并根据消费者的发质特点选择发用品。

    6.2.4 熟知专业设备仪器,用具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并掌握其检查、排障、xx和保养的方法。

    6.3 美容技术人员

    6.3.1 掌握皮肤结构、皮肤种类、头部骨骼、肌肉构成、身体经络和穴位,以及多种xx手法。

    6.3.2 能鉴定各种皮肤类型,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合理的护肤计划。

    6.3.3 能独立进行护理美容、修饰美容、文饰美容、健康美容、塑身美容等操作。

    6.3.4 掌握生活妆、职业妆和晚妆的基本化妆技能。

    6.3.5 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护肤品的成份、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能根据不同的皮肤特点,选择适合的护肤品。

    6.3.6 能正确使用设备、用品和用具,并掌握其维护、保养、清洗、xx方法。

    6.4 美甲技术人员

    6.4.1 掌握手部和足部的皮肤结构、皮肤种类、指甲基本构造及穴位情况。

    6.4.2 能独立进行手足部xx、皮肤护理等技术操作。

    6.4.3 掌握直接修整、人造指甲技法。

    6.4.4 掌握手绘、镶嵌、浮雕等指甲基本彩绘技能,并能独立进行设计制作。

    6.4.5 能鉴别常见的手、足指甲的疾病,并掌握其xx方法。

    6.4.6 能掌握本企业所使用的各种专业用品的性能、成份、特点和使用方法;能根据不同的皮肤特点和指甲特点选择合适的护肤品和美甲用品。

    6.4.7 能正确使用美甲设备和用具,并掌握其维护、保养、清洗和xx方法。

    6.5 美体xx技术人员

    6.5.1 掌握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及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了解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的操作规程、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和质量标准,能根据顾客的不同皮肤选择合适的护肤用品。

    6.5.2 熟悉各种用品的性能、成份、特点和使用方法。

    6.5.3 能正确操作有关的美容、美体仪器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清洗、xx等工作。

    6.6 其他服务人员

    6.6.1 身体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卫生符合专业服务要求。

    6.6.2 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接待服务礼仪。

    6.6.3 熟知本岗位的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质量标准、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6.6.4 熟知国家对该行业的卫生要求,严格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7 经营管理要求

    7.1 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程。

    7.2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7.3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制度。

    7.4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7.5 卫生xx设施设备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

    7.6 应明示本企业的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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