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盟的安全要求1_duidai555的空间_百度空间
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于LED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EN 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 60838-2-2中的相应要求(虽然目前的LVD协调清单中还未将EN 62031列出,但很多进口商已经要求企业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
对于LED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EN 61347-1和EN 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要求;
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EN 60825-1(2010年9月1日将被EN 62471取代)或EN 62471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自镇流LED灯:应符合EN 6096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LED灯具:应符合EN 60598-1及EN 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
    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电磁兼容要求栏目)。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CE标志。由于绝大部分EN标准均由相应的IEC标准转换而来,在本专题“IEC标准”栏目我们已经对相应的IEC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因此下文将主要就EN标准与IEC标准的差异部分进行说明。
1. LED模块欧洲安全要求
    规定LED模块安全要求的欧洲标准EN 62031和EN 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应的IEC标准IEC 62031和IEC 60838-2-2,对于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1. LED模块的安全要求”和“2. LED模块连接器的安全要求”部分。
2. LED控制装置欧洲安全要求
    有关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欧洲安全标准EN 61347-2-13是等同采用了IEC 61347-2-13的。因此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3. LED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部分。
3. LED光辐射欧洲安全要求
    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方面,欧盟在2006年的决议中同步执行了IEC 标准对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对工作场所的照明提出了强制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销往欧盟国家的LED产品必须进行光辐射安全的等级评估,对于普通照明用途和儿童用灯具,其光辐射必须达到“豁免”类要求。在现阶段,由于EN 60825-1:1994在2010年9月1日前还可作为LVD指令的协调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选择EN 60825-1:1994或EN 62471来进行LED产品光辐射要求的检测。但到了2010年9月以后,将只能选择EN 62471作为光辐射安全考核的依据。EN 62471和IEC 62471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4. LED照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要求”部分。以下简要地介绍一下EN 60825-1:1994的基本内容。
    EN 60825-1:1994适用于激光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激光产品包括附带或不附带独立电源的单一激光器,也包括装配了一个或多个激光器的复杂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EN 60825-1:1994明确将LED纳入其考核范围。
    EN 60825-1:1994包含三个独立的部分:总则、制造要求和用户指南。总则主要介绍了标准涉及的范围及制定标准的目的,对与激光产品的组件和相关术语等进行了定义。制造要求包括对激光产品的分类、工程技术要求、标记要求、其他说明性要求(包括用户资料以及采购和检修说明)、专用激光产品的附加要求(包括对医用激光产品和激光光纤传输系统的要求)以及检测要求等。用户指南为用户使用激光产品规定了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对使用激光器的伴随危害以及激光产品的{zd0}允许照射量(MPE)进行了详细介绍。用户指南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限制或要求强加给制造商。下面对企业关注的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制造要求进行介绍:
(1) 分类
    根据使用条件及激光器的发射波长,激光器可分为1类、1M类、2类、2M类、3R类、3B类和4类激光器。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有责任对激光产品进行正确的分类。激光产品要在综合考虑其出厂后任何时间工作时可接触的全部辐射波长和输出功率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并将其划分到相应的{zg}类上。
(2) 工程技术要求
    根据制造商确定的安全类别,激光产品需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除执行产品的功能需要外,每个激光产品装有的防护罩必须防止人员接触超过1类的激光辐射(包括漂移激光辐射),产品的防护罩或防护围封的任意部分必须紧固,不能被徒手移开或拆除;
在特定条件下,制造商要为防护罩的挡板安装安全联锁;
3B类和4类的任何激光系统必须装有遥控联锁连接器和钥匙控制器;
波长范围在400 nm~700 nm之外的属于3R类的任何激光系统以及属于3B类和4类的每个激光系统在接通电源时,或脉冲激光器的电容器组正在充电或确实尚未放电时,应给出一个可闻或可视的报警;
属于3B类和4类的任何激光系统必须带有一个或多个{yj}性的附加衰减装置;
每一激光产品必须装有控制装置,以确保在调整和使用时,不会受到超过3R类、3B类或4类可达发射极限(AEL)的激光辐射照射;
激光产品上的任何光学观察器、观察孔或显示屏须提供充分的衰减以防人员接触超过1M类AEL的激光辐射;
预定发射扫描辐射的激光产品,按其分类,在扫描失效或扫描速率与幅度发生变化时,不能使人员接触到超过规定类别AEL的激光辐射;
日常维护要求对光路元件准直时,需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
如果防护罩安装了能提供“进入”通道的挡板,则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任何进入防护罩内的人员避免受到意外接触激光危害,并安装警告装置;
在工作过程和在电气伤害、温度过高、设备中火焰的蔓延、声音和超声波、有害物质、爆炸等任一故障条件下,激光产品应能满足对应的产品安全标准要求;
激光产品的防护罩正常情况下应能防护伴随辐射(如紫外、可见、红外)的危害。
(3) LED辐射警告标记要求
    每个LED产品都必须按要求带有标记。在LED产品的使用、维护或检修期间,标记按其目的必须{yj}固定,字迹清楚,明显可见。标记应放置在人员不会受到1类AEL的LED辐射照射就能看到的位置。标记的边框及符号应在黄底面上涂成黑色,但1类LED产品不必用此颜色组合。
4. 自镇流LED灯欧洲安全要求
    EN 60968:1990+ A1:1993+A2:1999是修改采用了IEC 60968:1988+A1:1991+A2:1999。目前IEC 60968:1988及其两个修订件已被整合为IEC 60968:1999 (Ed 1.2)。EN 60968:1990与IEC 60968:1999 (Ed 1.2)在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志、互换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灯头温升、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5. 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部分),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删除了IEC标准中对E26灯头的相关规定。
5. LED灯具欧洲安全要求
    LED灯具进入欧洲主要遵循EN 60598系列标准,EN 60598系列标准由IEC 60598系列转化而来。对于灯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LVD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列的是EN 60598-1:2004+A1:2006,各检测机构也依据该版标准进行检测。但根据{zx1}版的IEC 60598-1:2008所采用的EN 60598-1:2008目前已经发布,各成员国最迟于2009年8月1日前须在国家层面以颁布等同的国家标准或认可为本国标准的方式实施该标准。旧版的EN 60598-1:2004及其修订件A1:2006将于2012年4月12日停止使用,所有使用旧版标准检测的证书(包括Semko、GS、CE等)都将自动作废,只有使用了新版标准的产品才能够进入欧盟市场。为应对这一措施,企业须提前做好准备,尽快使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EN 60598-1:2008采用IEC 60598-1:2008时只存在一些编辑性修改,而不存在技术性差异,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6. LED灯具的安全要求”部分。
    新版EN 60598-1对现行的EN 60598-1:2004+A1:2006进行了总共31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由于标准要求的变化而更趋严格、可能会导致产品需要重新设计及测试的有19个方面;不涉及重新设计及测试,主要是针对旧版标准中比较模糊的章节作进一步的澄清有12个方面。以下对可能涉及需要重新进行测试的改动之处进行分析:
    (1) 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及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的新标签取消了旧版标准中沿用的和标志。启用更加直观的标志,即对于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必须加上(表面安装)或者(嵌入安装)标志,对于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必须加上标志。
    (2) 漏电流限值
    定义了3种漏电流类型:接触电流(touch current)、保护导体电流(protective conductor current)、电灼伤电流(electric burn),按照产品类型/供电电流等重新设置漏电流限值。
    (3) 自带防护罩灯泡及紫外线防护要求方面
    把自带防护罩金卤灯泡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灯泡中的一类对待;同时,把用于防护紫外线的罩子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的一类。修改了紫外线保护罩的紫外线吸收率的两种计算方法。
    (4) 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
    对I类灯具的“软缆或者软线的外表面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且该金属部件用线夹、载线座或绝缘材料的夹子固定”这种情形,增加了基本绝缘的要求。
    (5) 安全超低电压要求
    修改了安全超低电压的定义,除了原有的不超过50 V交流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过120 V无纹直流值。对于载流件外露的III类灯具,必须满足:
普通灯具(IP20),带载电压≤2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如果超过此电压限值,则触摸漏电流必须≤0.7 mA交流峰值或者≤2.0 mA直流;
空载电压≤3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
对于非普通灯具(非IP20),正常电压≤12 V交流有效值或者30 V无纹直流值。
    (6) 可更换保险丝
    新增条款,要求内部附带可更换保险丝的灯具,需要标示符号,并规定了保险丝的额定电流等参数。
    (7) 灯具基本绝缘部件的触及
    明确了安装在非手可触及的范围(arms reach)的灯具为固定式灯具。要求灯具安装好之后,IP2X 标准测试指针(standard test finger)不能触及带电体。正常使用时,标准测试指针不能触及移动式灯具(带插头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灯也属于移动式灯具) 和可调节灯具的基本绝缘。安装在手可触及的范围的壁灯,使用IP1X 的Φ50 mm的测试指针从外部不能触及基本绝缘。
    此外,在调节装置发热测试、附带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钨丝灯座和单端荧光灯座的固定、光源溅水测试要求、超低电压灯具正常发热测试、判断导电部件是否引起触电的测试、IP 图示符号、附带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异常发热测试等方面也进行了改动。
    在EN 60598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特定类型灯具的特殊要求”中,除了EN 60598-2-7、EN 60598-2-8、EN 60598-2-19、EN 60598-2-20、EN 60598-2-22、EN 60598-2-24作了适当修改外,其它均为等同采用相应的IEC标准。
    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LED灯具,其安全要求应该是将EN 60598-1和EN 60598-2下的特定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量。例如,对于应急照明LED灯具,所遵循的安全标准是EN 60598-1+EN 60598-2-22。
    此外,在性能要求方面,目前EN 62384提出了对LED模块中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EC 62384,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 IEC标准-性能要求栏目下的“2. LED模块用控制装置性能要求”部分。


郑重声明:资讯 【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盟的安全要求1_duidai555的空间_百度空间】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