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拆迁补偿条例》提点意见_湖北在线_新浪博客
    国家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待《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出台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在制度设计中,将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见2009-12-17新快报)
    尽管《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向外界披露,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它至少比现行的、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拆迁条例要有进步。若不然,则没有劳神费力重起炉灶再修有关拆迁的法规之必要了。
    湖北在线在想,修关于征收与拆迁补偿的法规应该有这样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即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应当放在xx。在征收与拆迁中,被征收人不是处于被服从的地位,不能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或是让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个人利益应当高于公共利益。否则,被征收人的利益依然无法得到根本性保障,有损被征收人利益的强拆行为会依法发生。
    尽管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是附着于集体或国家的土地上,但是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侵害。否则,是违法行为。基于此,无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出于商业开发需要,向个人“征收”(严格而言应是购买)房屋或其它不动产时,都应当充分尊重和听取权益人的意见。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值多少钱得由其主人说了算。征收方可以讨价还价。但是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定的价。不能视人家为“钉子户”(这是个侮辱性的称呼,应该予以废除),动用行政力量强制拆迁。如果价钱问题谈不拢,那么只能征收不成。前些时,我们的媒体报道过发生在美国的一桩拆迁新闻:开发商想在西雅图巴拉德西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可是住在这里的一位老人拒绝搬走。开发商只好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征收和拆迁就得如此。说穿了,所谓的征收就是做买卖。一个愿卖,一个愿买,这生意才能做得成。卖方不愿卖,买方不愿买,但硬要买或卖,这是强买强卖,有失买卖的公平原则。要知道,征收与被征收的地位、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被征收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根本性保护。
    我的这些话不是对《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批评,因为条例的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批评那就是无的放矢了。我冒昧地说这些话只是为有关方面在制定众人企盼的这个条例提点建议,尽尽一个公民的义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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