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55-2009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环球时尚 ...
GB 11555-2009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转贴 2010-02-04 11:0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1555—1994,GB11556—1994

20090930发布201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共同体78/317/EEC(1977年12月21日)0JN0.L81(1978年3月28日)
《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汽车玻璃表面除霜除雾系统法规的理事会指令》(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和GB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根据78/317/EEC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7/EEC指令章
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78/317/EEC指令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78/317/EEC指令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删去了78/317/EEC指令中与认证有关内容,即附件1中的第3章、第4章和附件6,其原因是
标准体系与指令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删去了78/317/EEC指令附件1中“2.3三维坐标系”、“2.4基本参照标记”、“2.5座椅靠背角”、“2.6
实际座椅靠背角”、“设计座椅靠背角”的名词定义和附件2“H点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R点与H点
相对位置验证,以及设计座椅靠背角与实际座椅靠背角之间的关系验证程序”、附件3“车辆基准参
照标记与三维坐标记之间的关系”,其原因是此内容在GB11551—2003和GB11562—1994标准中
已明确,并一致。
为了便于使用,对于78/317/EEC指令,本标准还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本指令”改为“本标准”;
———“定义”改为“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与GB11555—1994和GB11556—1994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V点”、“R点”名词定义(本版的3.8和3.9);
———将“除霜装置”改为“除霜系统”(本版的3.1),“除雾装置”改为“除雾系统”(本版的3.4);
———增加了“蒸汽发生器的尺寸与特征”[本版的6.2.2.1d)];
———增加了“在试验开始后的前5min内,可以采用制造商为寒冷气候条件下起动发动机时推荐的
程控“‘快怠速’发动机转速”和“除霜系统的接线端上电压不应高于系统额定电压值的20%”
(本版的6.1.1.5和6.1.1.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再华、余博英、曲艳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55—1994;
———GB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
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1562—1994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除霜系统 犱犲犳狉狅狊狋犻狀犵狊狔狊狋犲犿
用来融化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霜或冰,从而恢复视野的系统。
3.2
除霜 犱犲犳狉狅狊狋犻狀犵
通过除霜或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的运行去除玻璃外表面上的霜或冰。
3.3
除霜面积 犱犲犳狉狅狊狋犲犱犪狉犲犪
表面干燥以及已xx融化或部分融化(湿)的霜覆盖的风窗面积,覆盖的霜可以从外面用风窗玻璃
刮水器xx。除霜面积不包括风窗上被干霜覆盖的面积。
3.4
除雾系统 犱犲犿犻狊狋犻狀犵狊狔狊狋犲犿
用来xx风窗玻璃内表面冷凝物,从而恢复视野的系统。
3.5
雾 犿犻狊狋
在风窗玻璃内表面上的凝结物。
3.6
除雾 犱犲犿犻狊狋犻狀犵
通过除雾系统的运行除去玻璃内表面上所覆盖的雾。
3.7
除雾面积 犱犲犿犻狊狋犲犱犪狉犲犪
经除雾后,风窗玻璃内表面上恢复视野的面积。

 

 


3.8
犞点 犞狆狅犻狀狋狊
V点是表征驾驶员眼睛位置的点,它们的位置由通过驾驶员乘坐位置(如果是可调座椅,则应将座
椅调至{zh1}位置。)中心线的纵向铅垂平面、R点以及设计座椅靠背角度(见GB11562—1994中3.4.1
所述)确定。V点用于检查汽车视野是否符合要求。常用V1、V2两点表示V点的不同位置(见图1)。
3.9
犚点 犚狆狅犻狀狋狊
“R点”即“乘坐基准点”,其定义按GB11551—2003中3.7所述。
4 犃、犅和犃′区域的确定
4.1 A区域是下述从V点(即指V1和V2点,见GB11562—1994中3.5.1所述;V点位置的确定按
GB11562—1994中5.1规定)向前延伸的4个平面与风窗玻璃外表面相交的交线所封闭的面积
(见图1)。
4.1.1 通过V1和V2点且在犡轴的左侧与犡轴成13°角的铅垂平面。
4.1.2 通过V1点,与犡轴成3°仰角且与犢轴平行的平面。
4.1.3 通过V2点,与犡轴成1°俯角且与犢轴平行的平面。
4.1.4 通过V1和V2点,向犡轴的右侧与犡轴成20°角的铅垂平面。
  (1)———车辆纵向中间平面的轨迹线;
(2)———通过R点的纵向铅垂平面轨迹线;
(3)———通过V1和V2点的纵向铅垂平面轨迹线。
图1 犃区域
4.2 B区域是指由下述4个平面所围成的风窗外表面的面积,且距风窗玻璃透明部分面积边缘向内至
少25mm,以较小面积为准(见图2)。
4.2.1 通过V1点,与犡轴成7°仰角且与犢轴平行的平面;
4.2.2 通过V2点,与犡轴成5°俯角且与犢轴平行的平面;
4.2.3 通过V1和V2点,在犡轴的左侧与犡轴成17°角的铅垂平面;
4.2.4 以汽车纵向中心平面为基准面,且与4.2.3所述平面对称的平面。

 

 


4.3 A′区域是以汽车纵向中心平面为基准面,与A区域相对称的区域。
  (1)———车辆纵向中间平面的轨迹线;
(2)———通过R点的纵向铅垂平面轨迹线;
(3)———通过V1和V2点的纵向铅垂平面轨迹线。
图2 犅区域
5 要求
5.1 风窗玻璃除霜要求
5.1.1 每辆汽车应装备除霜系统,能够确保在寒冷天气条件下恢复风窗玻璃的能见度。
5.1.2 应符合以下要求:
5.1.2.1 试验开始后20min,A区域有80%已完成除霜;
5.1.2.2 试验开始后25min,A′区域有80%已完成除霜;
5.1.2.3 试验开始后40min,B区域有95%已完成除霜。
5.2 风窗玻璃除雾要求
5.2.1 每辆汽车应装备除雾系统,能够确保在潮湿天气条件下恢复风窗玻璃的能见度。
5.2.2 应符合以下要求:
5.2.2.1 试验开始后10min,A区域有90%已完成除雾;
5.2.2.2 试验开始后10min,B区域有80%已完成除雾。
6 试验方法
6.1 风窗玻璃除霜试验方法
6.1.1 试验条件
6.1.1.1 试验在-18℃±3℃温度下进行,其测量点见图3所示。

 

 


   注:“0”点位置在风窗玻璃最下端前方300mm的汽车纵向中间平面上。
图3 试验温度和风速测量点的位置(“0”为测量点)
6.1.1.2 试验应在足以容纳被试车辆的低温室内进行,室内应配有制冷空气循环装置,并使冷空气循
环,试验汽车在进入低温室前,室温应维持在6.1.1.1规定范围内至少24h。
6.1.1.3 试验前,对风窗玻璃的内、外表面用含甲醇的酒精或类似去污剂彻底xx油污,干燥后,用
3%~10%氨水擦拭,待干后再用干棉布擦拭。
6.1.1.4 在试验过程中,除霜系统的热源由发动机冷却液、润滑剂或其他热源提供。
6.1.1.5 变速器空挡时的发动机转速不超过{zd0}功率转速的50%(在试验开始后的前5min内,可以
采用制造商为寒冷气候条件下起动发动机时推荐的程控“快怠速”发动机转速)。
6.1.1.6 低温室空气流速水平分量应低于2.2m/s,其测量点如图3所示。
6.1.1.7 汽车蓄电池应处于充满状态。
6.1.1.8 整个试验期间,除霜系统的温度控制器和风量开关应设定到“{zd0}”位置,送风控制器应设定
到“全除霜”位置,循环风控制器按汽车制造商推荐的要求设定。
6.1.1.9 除霜系统的接线端上电压不应高于系统额定电压值的20%。
6.1.1.10 试验期间,若风窗刮水器不需人工辅助而能自行工作,则可随时使用刮水器。
6.1.1.11 试验期间,除了加热和通风系统的进、出口外,发动机罩、车门和其他通风口等均应关闭。如
果车辆制造商有要求时,在除雾试验一开始可以开启1扇或2扇车窗,总开启间隙不应超过25mm。
6.1.2 试验仪器,设备及其要求
6.1.2.1 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喷嘴孔直径1.7mm;
b) 工作压力350kPa±20kPa;
c) 液流速率0.395L/min;
d) 距喷嘴200mm处形成的喷射锥直径为300mm±50mm。
6.1.2.2 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
6.1.2.3 发动机转速表。
6.1.2.4 秒表或其他计时仪器。
6.1.2.5 风速计或其他测速仪器。
6.1.2.6 电压表。
6.1.2.7 特种铅笔、记录纸和照像机。
6.1.3 试验程序
6.1.3.1 试验车进入低温室后熄火,在试验温度下至少停放10h;如果发动机冷却液、润滑剂等温度
确知已稳定在试验温度时,停放时间可以缩短。

 

 


6.1.3.2 试验车完成6.1.3.1规定后,用6.1.2.1规定的喷枪,将0.044g/cm2乘以风窗玻璃面积值
的水量均匀地喷射到玻璃外表面上,生成均匀的冰层。喷射时,喷嘴应垂直于玻璃表面,相距
200mm~250mm。
6.1.3.3 风窗上形成冰层后,汽车应在低温室停放30min~40min,然后由1名或2名试验人员进入
车内,起动发动机(必要时可用某种外部设备起动发动机)。发动机开始运转,同时开启除霜系统,即认
为试验开始。
6.1.4 试验开始后,试验人员每隔5min在风窗玻璃内表面上描出除霜面积轮廓图,并标上辨别驾驶
员所在位置一侧的标记。
6.2 风窗玻璃除雾试验方法
6.2.1 试验条件
6.2.1.1 试验应在足以容纳被试车辆,且能维持试验温度为-3℃±1℃的低温试验室内进行。
6.2.1.2 试验前,应使用含甲醇的酒精或类似的去污剂彻底xx玻璃内表面上的油污,然后用3%~
10%氨水擦拭,待干后再用棉布擦干净。
6.2.1.3 及时测量试验室的温度和冷空气流速,其测量位置见图3。
6.2.1.4 试验室冷空气流速的水平分量应低于2.2m/s。
6.2.1.5 变速器空挡时发动机的转速,应接近但不超过其{zd0}功率相应转速的50%。
6.2.1.6 试验期间,除了加热及通风系统的进气口和排气口外,发动机罩、车门和其他通风口均应关
闭。如果车辆制造商有要求时,在除雾试验开始前,可开启1扇或2扇车窗,但总开启距离不得超过
25mm(垂直距离)。
6.2.1.7 除雾系统的接线端电压不应高于系统额定电压值的20%。
6.2.1.8 蓄电池应处于充满状态。
6.2.2 试验仪器、设备及其要求
6.2.2.1 试验用蒸汽发生器(见图4)应满足如下要求:
图4 蒸汽发生器装置示意图
  a) 容器的盛水量不少于2.25L;
b) 在-3℃±1℃的环境温度下,沸点的热损失应不超过75W;

 

 


c) 鼓风机在50Pa的静压时,应有4.2m3/h~6.0m3/h排量;
d) 在蒸汽发生器的顶部须有6个直径为6.3mm的出气孔;
e) 发生器输出的蒸汽量,在-3℃±1℃的条件下为狀×(70g/h±5g/h);
  注:狀为汽车制造厂所规定的汽车座位数。
f) 蒸汽发生器的尺寸与材料见表1。
表1 蒸汽发生器的尺寸与材料
部件尺寸材料
喷嘴
长100mm
内径15mm
黄铜
扩散室
长115mm
直径75mm
在扩散室下端周围均匀设置(相隔25mm)
六个直径为6.3mm的蒸汽排放孔
壁厚0.4mm的黄铜管
6.2.2.2 直流可调稳压电源。
6.2.2.3 发动机转速表或其他测量仪器。
6.2.2.4 风速计或其他测量仪器。
6.2.2.5 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
6.2.3 试验程序
6.2.3.1 按第4章规定确定试验车风窗玻璃的A区域和B区域。
6.2.3.2 蒸汽发生器应放在紧挨车辆前排座椅靠背后面的地方,其出气口应在驾驶员座椅的R点上
方580mm±80mm处座椅对称垂直中心平面上;若座椅靠背是可调的则应调至规定角度;若座椅靠背
后安放不下,则可将蒸汽发生器放在座椅靠背前最接近上述要求的合适位置。
6.2.3.3 将试验车开进试验室,停妥后熄火,降低室温直至发动机冷却液、润滑剂和车内温度都稳定在
-3℃±1℃时为止。
6.2.3.4 将装有至少1.7L水的蒸汽发生器加热至沸点,待稳定后,将其尽快放入车内,关好车门。
6.2.3.5 蒸汽发生器在车内工作5min后,1~2名试验人员进入车辆内前部。蒸汽发生器输出的蒸
汽量应按每个进入车内的试验人员减少70g/h±5g/h。
6.2.3.6 试验人员进入车内1min后,按制造商的规定起动发动机。按6.2.1.5规定运行,并将除雾
系统的温度控温器按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设定到试验温度相对应的值,此刻即为试验开始时间。
6.2.3.7 除雾试验开始10min时,应对试验情况进行记录,并描绘或拍照除雾面积轮廓图,并标上辨
别驾驶员所在位置一侧的标记。

 

 


附 录 犃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7/犈犈犆章条编号对照
  表A.1给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7/EEC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表犃.1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7/犈犈犆章条编号对照
本标准章条编号78/317/EEC章条编号
123—
3.13.23.33.43.53.63.73.83.9—



455.15.266.16.26.2.1、6.2.36.2.2—

附录A
附件1
附件4
附件1
附件5
附件2
附件31—
22.1~2.142.152.162.172.182.192.20-
2.82.933.1~3.344.1~4.71、255.15.266.16.26.2.1~6.2.7a)~e)及表177/649/EEC指令附件31~6及图1~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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