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zg}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10-02-02 16:23:57 阅读4 评论0 字号:

【发布单位】{zg}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zg}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年7月12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zd1}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涪陵一女子获司法救助
更新时间:2010-2-2 9:25:18

    13年前,家住涪陵区江东街道的王志芳一家遭遇不幸,一夜间丈夫和儿子均遭歹匪杀害,后虽然赢了官司但遭遇赔偿执行难。13年后,王志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日前,三中院法官把司法救助款15000元送到她手中,并送上了慰问品。

    一夜间痛失两亲人

    1996年3月17日,当时王志芳和丈夫、儿子在女儿家,突然吴东、王强、舒三、刘文、曹西(均为化名)五人冲入院内,其中曹西拿着一支双筒猎枪,吴东持有一支小口径步枪,舒三首先打了王志芳丈夫余某一耳光,随后五人一拥而上,对余某拳打脚踢。吴东持小口径枪向余某胸部开了一枪,余某应声倒地。
    此时,王志芳儿子余文(化名)听到枪声后,持菜刀向吴东扑去,被对方开枪打中胸部。王志芳女儿余英(化名)见两亲人被击倒,便抓住王强不放,王强骂道:“放开,再不放开老子也一枪打死你。”余英被迫松手,眼睁睁地看着凶手逃走。但王志芳的丈夫和儿子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
    据了解,余某与凶手王强、舒三等人为邻里关系。王强等人一贯不务正业,横行乡里,曾多次进行诈骗、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且余某与舒三为叔侄关系。因舒三对余某多次规劝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1996年3月16日凌晨,余某去看守工地时碰到了醉酒后的王强、舒三两人,余某在责备舒三时,两人发生争吵并互殴。第二天,王强和舒三xx输钱后,王强怂恿舒三去向余某索要医药费,遭到余某的拒绝后,王强提出以索要医药费为名敲诈余某1万元,于是约了曹西、吴东、刘文等人去找余某,惨剧因此发生。

    赢了官司遭执行瓶颈

    不久,吴东、刘文、舒三、王强等凶手被抓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分别判处4人死刑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志芳20000元。
    1996年10月2日,王志芳向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即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东、王强、刘文、舒三的个人财产20000元。法院依法迅速执行,执行了舒三的财物及现金120元交付给王志芳。但因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1998年,法院不得不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救助为她解难

    如今,王志芳已是56岁,且患有心脏病等病,{wy}的一间房子已经成为危房,靠女儿余英外出打工为生,生活特别困难。
    王志芳申请司法救助后,承办法官杨永能、信访法官刘晓敏对她进行了安慰开导,经三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给王志芳上报司法救助金15000元。
    1月27日下午,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刘长礼、信访科科长刘晓敏、执行庭杨永能法官等一行来到王志芳女儿家,将15000元司法救助金和猪肉、食用油等慰问品交给了王志芳,及时缓解了王志芳的燃眉之急,让她过上一个温暖的春节。
    “ 家里两个主心骨离开已经快14年了,14年来心总是难安。”王志芳接过救助金时流下了感动的泪水,她说,如今法院给我们老百姓办了实事,这是党和国家的关心和爱护啊。(实习生  杨帆  记者 洪俊)

(文章来源:)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zg}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