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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两证”、“三证”具体是——

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工作的通告2005年第1号

为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对驾驶员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京发〔2003〕6号)的规定,我市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服务资格实行考培分离,市运输局委托市交通培训中心组织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工作。考生可自愿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或通过自学后,到交通培训中心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的精神,报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三、收费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797号)标准执行。(见下表)

四、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考时间:每个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至17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城区户籍的在市交通培训中心报名,郊区户籍的在本郊区县交通局报名。(具体地址附后)

(三)咨询电话:63431251 63409988—3102

(四)监督电话:68351150 68351570 63431245 83560839

(五)公告查询网址: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制发
2 项目类别及编号 许可
3 事项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办理对象及范围 北京市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的驾驶员
5 办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经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录用;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合法、有效。已取得服务资格一年以上未上岗的,需进行岗前考试; 4、驾驶员已签订《安全承诺书》。申请材料: 1、《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盖聘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安全承诺书》; 3、《企业录入证明》; 4、企业聘用《劳动合同书》; 5、企业聘用《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6、《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驾驶员考试合格证》,已取得服务资格,一年以上未上岗的,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7、驾驶员的驾驶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8、驾驶员身份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9、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6 办理程序 由录用驾驶员的企业持申请材料到培训中心受理,培训中心审查,由运输局{zh1}决定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7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8 费用情况 不收费
9 办理结果状态 可在本单位办结
10 办理部门名称 北京市交通培训中心制证部
11 办理地点、邮编 丰台区三路居路107号 100073
12 办公时间 每个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7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除外)
13 联系电话 63431249
14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www.bjysj.gov.cn
15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16 监督电话 83560839
17 备注

关于考试介绍的链接——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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