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发于今日中国会计报)汇算清缴风险提示四则_税务写手刘晓伟_新浪博客

作者:刘晓伟 来源: 字数:1899
■刘晓伟/文
   一些平时不注意的财务处理问题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体现出来,处理不当会面临处罚和补税、加收滞纳金,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dy}年2008年汇算清缴情况的调查,我们整理了一些财务人员容易忽略的问题,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zg}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处理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xx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和饮料;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
   笔者调查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一些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该如何调整,很多纳税人一直有模糊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计提没有缴纳的“五险一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预提的各种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目标任务奖金、职工降温取暖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这些费用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当分清审批与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能把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扣除。资产损失审批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企业发生的应审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应关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没有按期申请审批的风险。当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没有申请延期又超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申请。
   二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整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审批顺利通过。
   另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这意味着,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准后追补确认,但只在发生当年确认,不得滞后或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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