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就上半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就在这几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二次讨论,其中特别讨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这与此次两大部委推出的《通知》所涉及的补贴群体和补贴办法直接相关。
据了解,此次两部委公布的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电价补贴,其中风电项目占到所有项目近80%,有200余家公司及项目,{zg}补贴的是宁夏发电集团贺兰山风电项目,为0.3617元/千瓦时(度),平均补贴为0.22元/千瓦时。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制度,征收标准为0.002元/千瓦时,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这笔资金正是整个《通知》中补贴的全部可分配的资金数,而此次《通知》也设定了详细的补贴条件以及对具体项目的金额分配。
《通知》中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另外,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
对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面,原则上按照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完成交易,不过也规定“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