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非得倒在讲台上才能算公伤?_一江春水_百度空间

   一个多月前,我在本校南区上课时,不慎被教学楼前未清扫积雪的路面上的结冰滑倒。当日去附近医院检查,发现左手腕挠远端骨折、脊柱胸11椎压缩性骨折。
   事发第五天,我所在学院的系领导来看望。带来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我填写后医院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起带走。说是要交学校盖章批准,再送劳动部门鉴定。
没想到系主任第二天就打来电话,说已经和学校负责此事的办事员打过招呼,她们联系了劳动局,人家说好像工作场所不对。不是在教室里摔倒的,不应该算工伤。
   我感到很困惑。后来在网上查阅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条件中前两条是这样规定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我是在上课前五分钟出事的。即使不属于{dy}条也应该属于第二条。
    工作场所不对?难道校园不是教师的工作场所吗?请问能不能把工人的工作场所限定在某一台车床前啊?教师难道只有倒在三尺讲台上才算工伤吗?我们都知道,这种事情一般是不可能发生的。按照他们的说法,教师恐怕就没有工伤了吧?
    我查遍了所有的政策法规,没有看到哪一条有规定教师的工作场所就是教室的。相反,无论在电视里、报纸和网络上到处都有许多教师在校园里,甚至校园外发生的事故,只要是为了工作,都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前几天在晚报上看到有一位妇女在超市购物时摔伤,超市被判赔偿医疗费,但因迟迟不能到位。晚报为此事呼吁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可见顾客在超市购物,既不是工作时间、又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为了工作,还能因为超市的安全隐患的责任而获赔。而我就是本单位职工,又是为工作,在单位管理不善,埋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摔伤,竟然不但得不到任何赔偿和安慰。在为了工作遭受身体伤害以后还要为什么还要遭受到如此的心灵伤害呢?
   显然,他们是在推卸责任。为此不惜找出一些荒唐的理由来搪塞。也许这就是他们的惯用伎俩:欺负老百姓不懂政策,再先给你来个下马威,让你知趣一点,知难而退。
后来才知道,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赔偿。看来问题就出在这里。本来都说是工伤,一到出钱的时候,就死不认账。什么工作场所?关键是你为谁工作。又不是为我们打工,学生是别人家孩子,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累死在讲台上,他们也会找出N个理由不去赔偿。
   在我们有些基层领导那里,学校的钱就好像是他们家的。他们可以奖励自己上百万的住房;可以公款消费:出国考察、游山玩水、吃喝嫖赌,任意挥霍职工的血汗钱;他们可以靠给自己多算课时等办法,让自己的代课费拿到普通教师的十倍。他们可以搞特权,把一切好事都占全:升职称、提干、出国、进修、获奖、评优。而教师对他们来说只是一堆代课的机器。只要这些机器能正常运转,挣来更多的代课费让他们瓜分就好。至于机器发出什么声音,他们根本不必关心。万一某一台出了故障,对不起,谁让你自己不小心损坏了自己。还让我们出钱维修?请你让开,有的是机器想来为我们工作。
   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的地方,群众的呼声根本没有人去倾听;群众的利益谁来维护?当民主成为一件摆设的时候,当权者的贪欲便可以得到极大的满足,群众的利益便被踩在脚下。在全社会都在呼吁教师地位提高的今天,教师的地位其实就是这样的渺小。小得像一只只辛勤劳作的蚂蚁,任人践踏,任人宰割。


   


15 2010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午 10:19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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