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依律师:太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妻子如何维权_天依律师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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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妻子如何维权

   秦女士与前夫年初被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新买的房屋尚未交付,法院对此没有分割。
    离婚后,房屋交付,但产权证的名字只写了秦女士前夫一个人。最近,秦女士前夫私自与他人签定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秦女士不知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又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秦女士前夫无权处分共有财产,房屋买卖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虽然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但房屋所有权尚未实际转移,只要秦女士拒绝追认,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秦女士与前夫,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为此,秦女士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异议登记,防止产权登记变更;或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变更时,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他人无权处分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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