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谈“公共利益的需要”该由谁界定?_陈有林律师_新浪博客

     众所周知,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何为公共利益,并未涉及。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明确规定了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具体是: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xxxx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xxxx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显然是一种进步,但不足之处也有,比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句,好像是一个口袋,如果像以往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拆迁,装到“其他公共利益”的口袋里,被征用人显然无可奈何,且无法抗衡。

    最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界定拆迁项目是否为上述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细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透露,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那么法院来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就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呢?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作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审判机构,其裁判行为显然要看党委和政府的脸色。如果地方党政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决定征收,法院是不敢反对的。况且,法院几个审判员的合议决定,就比政府组织听证后做出的决策更能接近客观实际吗?我倒害怕,一旦这样规定后,地方党政部门做决定,责任可以推到法院身上,违法征收和拆迁更肆无忌惮了。

    总之,在集权体制下,无论是法院来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由政府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两难的选择。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是谁来界定,必须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即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来界定,也要广泛征集民意,开好听证会,避免个别人借“公共利益的需要”大棒,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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