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与被害人王国贤均系广西浦北县石冲镇同村同族人。2007年7月初,被告人王家栋驾驶摩托车欲到被告人王国东家里玩耍途经被害人王国贤家门口时,因车速过快而差点撞着王国贤的父亲王家强,王家强遂指责被告人王家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当晚,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在被告人王家栋家的鱼塘边商量如何教训王家强,为掩人耳目,被告人王家栋于同年7月3日上午乘车到广东打工,被告人王国东于当天也以到广东打工为由乘车到浦北县石冲镇。当晚8时40分许,被告人王国东返回持刀王国贤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国贤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7年农历7-8月份,被告人王家栋了解得知王国贤于2007年7月3日被王国东砍伤后的伤情较轻,便与被告人王国东在广东番禺商量再次教训王国贤。同年9月的{yt}晚上,被告人王国东持刀在村边伺机作案。当王国贤搭乘同村村民王家泉的摩托车经过时,被告人王国东持刀追砍,但因车速太快,追砍未果。
2007年12月份,被告人王家栋、王国东再次准备教训王国贤。被告人王国东到广东阳江购买了一把“九环刀”以备作案,由被告人王家栋出资100元作路费。2007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国东用黑布蒙面,将两块海绵捆扎在身上xx,持“九环刀”潜回村里。当被告人王国东通过说话声音确定王国贤正在邻居王家亮家时,便爬墙进入王家亮家的二楼,持刀朝王国贤的头部、肩部、上肢、下肢等部位乱砍二十多刀。听到呼救声后,王国贤的弟弟王家强、王家军先后赶到,被告人王国东将王家强及王家军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国贤被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国贤是被人用锐器砍伤多处导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家强之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王家军之伤属于轻微伤。
2008年3月、5月,被告人王家栋、王国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国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综上,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国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家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国东、王家栋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