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拓合并:法律鸿沟怎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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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沸沸扬扬的必和必拓和力拓合并案有了新进展。欧盟委员会近日宣布,将对全球铁矿石巨头力拓和必和必拓合并西澳大利亚铁矿石生产业务一事展开反垄断调查,并且不会对调查设置固定的{zh1}期限。

 

  两拓表示将配合调查并致力于说服该机构。力拓与必和必拓各占全球海运铁矿石市场份额的19%17%。去年125日,两拓正式宣布,双方就拟组建的合资公司签署约束性协议,该协议内容涵盖合资公司运营和治理的各个方面,涉资1160亿美元。合资公司将向必和必拓和力拓交付其所生产的全部铁矿石,并由双方通过各自的营销团队分别独立销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较早前发表声明称,坚决反对力拓与必和必拓的合并计划,并呼吁各国利用反垄断工具,阻止两拓的合并企图。

 

  欧盟法律是利剑毫无疑问,欧盟的反垄断部门将会成为两拓合并道路上最难克服的障碍。

 

  力拓总部设在伦敦,它必须接受欧盟的市场监管。

 

  欧洲钢铁厂在上个月已经向欧盟方面投诉说,目前铁矿石的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原因就是包括两拓在内的三大矿商在铁矿石供给方面高度垄断。欧盟更担心两拓合并后铁矿石全球海运市场的垄断而不是生产的垄断,欧盟主要钢铁生产商Eurofer认为,两拓合并将严重限制铁矿石海运市场的竞争,出现不可接受的垄断局面。

 

  “这表明,力拓和必和必拓组建的合资公司已经触碰了欧盟的利益。”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表示,“甚至可以这样猜测,按国际惯例,再结合欧盟的法治环境,两拓合资公司构成垄断铁矿石资源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于此次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将鉴定这两家矿企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约束性,并将特别调查该计划建立的合资公司对全球经由海上运输的铁矿石市场的影响。

 

  “两拓强化联系,将加大矿石市场的垄断,加强国际矿石市场的议价能力,这点毫无疑问。”对于欧盟展开反垄断调查的原因,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师赫荣亮表示,“欧盟作为全球重要的钢铁产品消费地区,两拓合并更将影响欧洲利益。或者说,反垄断审查的重点就在欧洲。”赫荣亮甚至猜测,从保护欧洲钢厂和消费者角度出发,欧盟或许存在否决的可能性。中国《反垄断法》恐鞭长莫及尽管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表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两拓合并案将适用中国的 《反垄断法》。“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很难对两拓构成实质威胁。”中钢协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对域外企业有效力,但由于这两家企业总部并不在中国,从现状看,很难在初期对其产生影响力。“两拓在我国境内没有财产和子公司,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法企业所作的罚款决定或者要求恢复原状的决定就不可能得到认真执行,或者根本得不到执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国内一些钢企相关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将游说欧盟组织反对此次合并。我的钢铁网咨询总监徐向春说,两拓在中国并没有多少运营资产,如果仅中国做出反对的决定,那就没有多少可以操作的措施。两拓铁矿石合并一事能否成行主要看欧盟的判定,游说非常有必要。

 

  “中方没有什么办法去阻止这个事情。”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海民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他们是无效的。只能表示一个反对的态度。”

 

  一位专门打国际官司的杨姓律师告诉记者,两拓此次将生产资产合并,但将销售分开,是非常聪明的设计,此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类似情况进行裁决的案例,相信这种设计也正是为了规避《反垄断法》。他进一步指出,两拓已经将经营和生产放在了一起,在成本相同的前提下,销售价格预计也就差别不大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两拓仍然控制了价格,涉嫌垄断。中国法律威慑力体现在未来虽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性决定在当前对两拓没有威慑力,但并不意味它永远没有威慑力。“我国政府关于两拓的禁止性决定终究会对合并后的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两拓也会考虑该决定对其日后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利局面。”上述中钢协人士认为。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需要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在两拓合并案中,必和必拓和力拓年产铁矿石共同达到了2.6亿吨,它们在全球范围的营业额远远超过了100亿元人民币,这说明两拓作为两个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的营业额远远超过了4亿元。这种情况下,两拓组建合营企业就应当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2008年的两拓合并曾向商务部进行了申报。

 

  一家钢企负责人表示:“两拓如果还想在中国谋求发展的话,就不得不考虑中国法律的效力。”

 

  我国《反垄断法》刚刚生效,国际社会非常xx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xx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真正成为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守护神”。

 

  “这种情况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应当在国内认真执行 《反垄断法》,还应当注意与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特别是应当尽早参与国家竞争网络(ICN)等国际机构的活动。”上述杨姓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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