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获罪,处缓刑罚5千
□冯立明
刘某是云南省的个体工商户,长期租住广西百色市。2008年2月至3月间,刘某先后两次到北流市收购烟叶,雇司机帮他运送,随车携带的“烟草专卖准运证”和“中烟电子商务公司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均为假冒,两车烟叶价值共计8.54万余元,均被北流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移送公安机关。
去年12月23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运输属于国家专营物品烟叶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非法经营的烟叶因被查获而未扩散到社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其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国家实施专卖,颁布了《烟草专卖法》进行依法管理。
{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烟叶的收购和运输,非法经营烟叶价值8.54万余元,达到了定罪处罚的标准,依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