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薪诱惑,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给老东家造成巨额损失。记者20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挖角公司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并赔川东公司300万元人民币。
经当地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重庆川东化工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用过磷酸酸化甲酸钠生产甲酸联产各种磷酸钠盐的方法”专利权,并将该专利与自身原有工艺相结合进行工业化生产,使该公司的制甲酸成本降低7成左右,从而占领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地位。
2006年,重庆川东化工原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左建国和原甲酸车间主任唐希勇被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挖走,随即该公司技改上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相通的甲酸和关联产品,并于2007年底正式投产销售,给重庆川东化工造成上千万的损失。
据了解,甲酸是有机化工基础原料之一,广泛用于农药、皮革、医药、橡胶、印染及化工原料等行业。在医药工业上是生产甲硝唑、xxx、氨基比林、冰片、维生素B1等重要原料,在农药工业中,甲酸可制取高效低毒农药杀虫醚、粉锈宁,在皮革工业上可以制造皮革的鞣制剂、脱灰剂和中和剂等。
2008年1月,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左建国、唐希勇二人泄漏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同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川东化工和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2009年7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甲酸联产磷酸盐的专利技术,并向重庆川东化工集团赔偿300万元。
2009年8月19日,左建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