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各品牌电动车的生产商在其质保条款中普遍指出,电动车的保修是以部件为单位进行质保,仅是电机、电池等几种主要部件在三包修理的范围之内,每个部件保修时间不一(只有电机相对较长),除“三包”范围之外的部件均不予保修,比如:车身、车灯、挡泥板等均被定义为消耗件,不予质保。因此电动车的是没有整车质保的,这样一来,消费车在购车后,短时间内出现车体自然断裂、车灯非消费者人为损坏、挡泥板冻裂等质量问题时,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性维修,都需要自己花费不低的价钱来维修,然而电动车在购买后短时间内因为出现生产商规定的“三包”范围以外其他部件损坏(如车身和挡泥板断裂、车灯频繁出现非人为损坏)而无法享受质保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承受着在遇到“三包”以外的部件质量问题时不得不自己掏钱且无法投诉的苦恼。
我认为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在与生产和经销商之间达成交易的最终商品是电动车整车,而绝不是某几个固件,因此所应该得到的质保应该是车子整体而不是单纯某几个部件,车身、挡泥板、车灯等部件同样属于商品的一部分,为什么不予质保?尽管电动车的构造有特殊性,有些部件如车身、车灯等的确是容易损坏的部分,但是这些固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的承诺,而就目前电动车普遍的三包条款来开,消费者在购买车子后,厂商就不再对所谓的“三包”范围之外的(车身、车灯、挡泥板等等)部件负责,哪怕是购车后当天这些部件就出现损坏(非人为损坏,质量问题),厂商也概不负责,我认为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践踏,是霸王条款的表现。
目前即使是大品牌电动车的质量也并非xx过硬,消费者在购车后“三包”以外的部件短时间内非消费者人为损坏(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消费者必须自己承担部件的更换和修理费用,客服则以“不在质保范围”而推诿,并且因为厂商的“三包”条款约束,消费者即使投诉也最终因为违约而失败,这使得消费者有理难辨,有苦难言。
因此,笔者认为,电动车的“三包”条款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须有法律约束。电动车的“三包”条款中必须包括所谓的“易损件”,这些易损部件的质保期限可以相对较短,但是必须要有!也就是说,厂商必须承诺“易损件”在规定的质保的时期内,非消费者人为原因损坏的前提下,出现质量问题的损坏,应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新零件,而不应该将责任推卸给消费者。即:厂商可以根据固件本身的寿命特点,规定每种部件的质保时限长短可以不一,但是质保范围必须覆盖整车。至于易损件的质量问题是电动车厂商和零件生产商之间的问题,这种问题带来的损失不应当附加在消费者身上,否则消费者就是有理难辨、有苦难言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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