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xx屋顶广告牌获法院支持_小林子_百度空间

法院认定装广告牌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行为违法

厦门网   www.xmnn.cn   日期:2010-01-30

  

    大金门花园广场业委会将小区8号楼屋顶出租安装79米长广告牌,业委会说这一决定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但会议纪要却没有表决签字的内容,大会签到表的人数也只有46人。为此,易先生等8号楼的24名业主联合状告业委会,要求撤销这一决定。
    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支持了业主们的诉求。


    业委会:24名业主无权起诉


    业委会相关人士说,8号楼屋顶是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属8号楼全体业主共有且共有权不可分割。2004年12月31日,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其中一项内容为审议利用小区可利用的空间,如墙面、楼道、屋顶等可利用空间出租的创收议案,并由业主代表表决通过。
    业委会认为,8号楼总建筑面积6014.65平方米,权属单元数为153户,易先生等24人仅是8号楼的少数业主(约占15.69%),无权以小区的共有权受到侵害为由而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另外,业委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创收是为全体业主谋利益,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也没有对8号楼的24名业主造成侵权,而且出租场地的决定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合法。       再说了,这种事情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不归法院管。少数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持异议,应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表决,否则就应该执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


    24名业主:没征求我们意见


    8号楼的24名业主却有不同意见。他们说,2004年12月31日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而是召开所谓的业主代表大会。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业主大会决定而无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代表大会无权作出相关决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广告公司利用共有部位发布广告的商业经营行为必须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事实上,是否在8号楼楼顶设置广告牌,业委会根本就没有征求包括他们在内的8号楼大部分业主的意见。
    另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产生的会议纪要没有相关业主签字,而且与业主代表签到表中的骑缝章不吻合,24名业主认为会议纪要是杜撰的。


    法院: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24名业主实质上是请求法院撤销大金门业委会同意金门物业公司将8号楼楼顶出租用于安装广告牌的决定。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易先生等24名业主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业委会。
    业委会虽然主张作出出租广告场地的决定已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而且提供了2004年12月31日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但是会议纪要上并没有业主代表表决签字的内容,提供的《大金门花园广场2004年度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也不属于业主代表对会议纪要的表决记录。
    法院最终认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没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征求8号楼全体业主的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易先生等24名业主的合法权益。
    文/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钟铭五
    图/记者 刘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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