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人下桥的拘留,推人上桥的呢?

海珠桥事件刑责悬念已解大半。5月22日晚上,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老伯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可能会被刑事拘留(5月24日《广州日报》)。

陈富超两次“跳桥”,的确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推人阿伯”无端伤人,既有伤人故意又有伤人事实,理当给予刑事处罚。然而,在依法究责之时,笔者总觉得缺了两个角色:一个是欠薪者,富利建安五分公司;一个是莅事者,地方工会和劳保部门。他们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推人阿伯”——这两者将陈富超“推上”桥,老伯将陈富超“推下”桥,究责只问后者“半截”,显然难以令人心服。

就这个海珠桥,近期发生了12起跳桥事件,其中有一些属于重复跳桥,至今却没有一个部门单位站出来稍微负责一下。甚至有人建议“派武警上桥执勤”,可上高的地方到处都是,你能都派武警来维护么?要我说,不如派劳保官员上桥去把守。

处理把人“推下”桥的老伯,就应处理把人“推上”桥的欠薪者、莅事者,这是世道公理。 (江苏 小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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