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5时30分,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结束{yt}会谈后,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而此时,已经距离案发有11天之久。(5月22日《广州日报》)
从警方抵达案件发生地的那一刻起,其实已经掉进了一个“有罪推定”的怪圈。邓玉娇电话自首后,警方{dy}时间到现场是约束邓某,保留与xx现场有关的证据,诸如:水果刀、致人死亡的证人证言、现场拍照、邓某的随身物品(抑郁药)。而后,迅速展开对邓是否患抑郁症的精神鉴定(强制送院)。整个的调查取证过程,几乎是围绕邓玉娇是否构成xx的角度来展开调查的。但对于死者邓贵大是否猥亵或试图强奸邓玉娇的证据,基本“没放在心上”。
按照湖北省200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第二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移送、审查判断所有证据,包括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仅xx邓玉娇是否xx的证据,却忽略和漠视了死者是否性侵或猥亵邓的证据,和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这样调查取证来的证据将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全面的。
以偏概全,或想当然地“推定”,是警方遗漏了最重要的证据——邓的内衣内裤的最主要原因。而且,从近几天的报道和事实来看,警方似乎真成了死者的“辩护律师”,发布信息前后矛盾、支支吾吾:一会儿是“按倒”,一会儿又变成了“推坐”;案发现场一会儿“多出了”两名服务员,一会儿又突然“没有了”。如此令人怀疑的暧昧态度,似乎是遗漏邓玉娇内衣内裤的{zh0}注解。
所幸,在两位律师的参与下,邓玉娇主动提出了证据保存申请,也为事件的最终真相大白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线索。我们期待当地警方尽快以负责任地态度,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弱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