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事。一件是,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近日发布,其中提到一条,公园公厕厕位应“女多男少”(《南方日报》5月22日);另一件是,北京首次立法规定发黄段子构成“性骚扰”(《京华时报》5月22日)。
一南一北,两个城市针对不同的方面做出规定。无论是厕位的“争夺”还是女性权力的“保护”都事关民生。前者于情于理是说得通的,而后者是看上去很“和谐”,却暴露了一些问题。
首先,黄段子与性骚扰是两回事。虽然在北京市的这份立法规定发黄段子构成“性骚扰”的草案中,明令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相关专家解释说,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即手机短信。我举双脚赞成北京市充分“保护”妇女权益的做法!但我不太同意禁闭黄段子,更不同意将黄段子与性骚扰扯皮。
“黄段子”是什么,说到底它只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恶俗文化也好,低俗文化也罢,但它来源于生活,因而真实。如果把“段子”性骚扰的罪名xx归结在男方身上,等同于xx抓捕娼盗时只抓嫖客,不对卖淫场所进行处罚。退一步讲,黄段子是一种介于你我私人间的讯息交流行为,并不会造成公共危害,这和老百姓躲在家里看毛片并不影响社会治安是一个道理。当然,政府若要拿广散黄段子的手机用户问罪,是另外一回事。只要法律证明确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稳定。
其二,也应当明确何为“性骚扰”到底是什么。专家告诉我们,构成“性骚扰”的条件有三,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好在“性骚扰”起来有难度,否则社会上不知有多少男性要被定性为“流氓”。我得承认破除旧社会“男尊女卑”的恶疾是历史进步,但要挽回女性失去几千年的颜面,也总不能通过带有偏袒色彩的方式保护。还有就是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举个例子说,男子小星在公车上不小心碰到了女子小幸的身体,小幸很气愤,怒目相视,并对小星的“肌肤骚扰”感到不满,试问,这算不算性骚扰?足见性骚扰的话语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中,此为“二偏”。
{zh1}更为现实的一个问题是,通过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属于性骚扰法律难以取证。原因在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道理同上,再就是性相关的淫秽内容成年女子(特别是已婚女士)未必会“反抗”。朋友发过来,莞尔一笑,陌生人传过来,当做垃圾短信删除就是了。“知我者二三子”挺好,“知我罪我”也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