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明:此情此景邓玉娇如何自我保护

作者:袁晓明

在三个男人的追逼之下,在遭到身体的攻击之下,在面临被凌辱的危险之下,湖北女青年邓玉娇杀死男人一名,杀伤男人一个,吓退男人一个。不管怎么说,在我看来,邓玉娇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

应该说,那个逼迫邓玉娇的男人并没有犯下死罪,但邓玉娇也并非在举起水果刀(修脚刀)去惩罚罪恶,邓玉娇是在保护自己的身体、尊严和清白。也许,邓玉娇不应该使用刀子,但她只是一个女子,并不精通武术,面对三个男人,她又怎样以拳脚去击退三个男人,而邓玉娇的求情或者谴责都不能让他们退下,他们以为自己的钱和权能让邓玉娇就范,但他们犯了一个错误,就是他们以为邓玉娇也是那种可以被金钱收买、或被权力压倒的女子。

在一个法制社会,人应该受到法律、执法和司法部门的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人更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利进行自我保护。

刚到美国的时候,我不是很理解,为什么那么多美国人要拥有枪以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我问朋友,遇到危险,人可以打报警电话,难道xx就不保护居民的安全?朋友说,xx的主要职责不是保护居民,而是在犯罪事件发生后的调查,比如,一个人带武器闯入你家,你可以打报警电话,但xx来的时候,已经晚了,如果你被罪犯袭击,xx有责任对犯罪事件进行调查,但你与家人的安全却需要自己的保护。既然xx不能保护你以及你家人的安全,法律就给你权利包括拥有枪的权利保护自己和家人。后来,我明白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予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美国,学习各种武术非常流行,许多女子学习武术就是有xx的考虑,美国市场上更有许多xx的用品,比如,许多美国女人都备有可以喷出刺激液体的“笔管”,危急之中,她们可以把刺激性液体喷到罪犯的眼睛里。

虽然中国的法律体制与美国不一样,但在自我保护上也没多大的不同,中国的居民也不能xx指望xx的保护,在很大的程度上,xx也是主要负责犯罪过程的调查,xx不可能保护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安全,比如,在邓玉娇面临的情况下,xx就无法保护她的安全,那并不是xx的失职,那样的情况下,邓玉娇只能依靠自己,她要么屈从坏人的胁迫,要么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她选择了后者,那应该是法律给她的正当防卫的权利,那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如有争议的地方,那也就是自我保护的程度,比如,是否需要将罪犯置于死地,在邓玉娇的情况下,明显的是,她难以做到恰当的选择,因为对方在力量上远远大于她。

由于涉及到人命,邓玉娇事件是一个相对极端的事件,但在中国社会却并非只有一个邓玉娇,许多女人也面临邓玉娇所遇到的威胁,她们也需要用法律给予的权利,用自己的力量去保护自己。其实,中国的厂商可以推出防身的用具,比如,美国女人用的那种可以喷出刺激液体的“笔管”,聪明的商家也许可以用“玉娇”作为品牌,当然,商家需要向邓玉娇支付一笔费用,作为邓玉娇打官司的开销,因为据媒体{zx1}报道,当地公安局已经把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定为“涉嫌故意xx”。

(作者系美国高级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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