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动辄以“诽谤”扼杀公民监督权
“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今天(24日)在“‘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上说。
与会专家大多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慎重启动对记者的犯罪调查,这与近来一些地方政府以“诽谤罪”报复举报人有颇多类似,即滥用公权力扼杀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保护舆论监督优于打击个体犯罪
2008年,媒体曝出了一系列抓记者事件:从年初的辽宁西丰xx进京抓记者朱文娜,到年尾的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李敏,再到河北张家口xx到太原抓走记者关键,以及《{dy}财经日报》记者傅桦被吉林xx抓到吉林,而后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犯罪侦查起诉。每一个抓记者事件的背后,都有“案中案”。被抓记者或是已经揭露了有关弊案,或是正在调查有关弊案。而被抓记者均受到是否收受他人好处的调查,或被以受贿罪起诉。
与去年频曝抓记者事件相似,2009年则频曝抓网民事件。从发帖揭露老家灵宝违法征地被抓的河南青年王帅,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失地农民打抱不平发帖被抓的吴保全,再到发帖反映乡镇在退耕还林中违纪违法行为被抓的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被抓网民均受到诽谤罪刑事调查或起诉。
傅桦的辩护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记者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他说,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记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收受采访对象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范畴,而不应该以“受贿罪”论处。
在傅桦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是职务行为,从事的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认为,普通记者从事的采访、报道活动,被认定为“公务”是不太恰当的。“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他们也没有任何的公权力可以支配,采访和被采访都没有任何强制性,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采访,而公务可以这样吗?”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大多认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抓记者案,反映了对舆论监督的xx和报复,常常使得监督止于诉讼,记者所反映的舆论监督事件本身反而被淡化。“不管傅桦收了5000元还是1万元,其严重性都不及其所反映的机场建设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对报道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明明白白地给公众一个答案,而是重点调查记者收钱的问题,难免有转移公众视线、甚至打击报复之嫌。”周泽说。
傅桦案开庭后,有评论称,“公众更关心收钱记者批评报道真假”。“就是说,公众对舆论监督本身的关注度,远远超过记者受贿。不管这个记者有没有受贿,这样的案例会损害舆论监督,形成不好的效应。”蔡定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