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六环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对门头沟区莲石路六环主线桥进行施工时,因赵某所驾驶的货车车厢处于升起状态,将该公司的施工设施刮坏,故将赵某及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某公司诉称,2007年9月24日凌晨3点,赵某驾驶大货车行至莲石路六环主线桥处时,大货车车厢突然升起,撞到该公司在六环路主线桥施工搭设的排架及工字钢上,造成排架、工字钢严重损坏及路南侧3排碗扣支架严重变形。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赵某负担全部责任。
赵某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没有异议,同意赔偿该公司的合理损失,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赵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了赵某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履行了自己的限额义务,不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赵某驾该车行驶时,撞在了某公司正在施工工地使用的建筑设备上,造成部分设备被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赵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赵某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限额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赵某赔偿该公司财产损失316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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