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六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
2、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包括以下事项(依据同上):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xx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师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xxxx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依据同上)
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依据同上)
7、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依据同上)
8、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一)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xx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
2、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部(班)”,名称应当体现出主办单位;
3、凡需冠“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四)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九)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卫生防疫条件;
(十)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连同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二个月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职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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