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得力『每日一讲』 » New『造价过程索赔篇』第十一讲反索赔

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是对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反驳。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人也可以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通常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反索赔。
建设工程反索赔的特点
1)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
2)技巧性强,处理不当将会引起诉讼。
3)在反索赔时,发包人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发包人在经工程师证明承包人违约后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款项,或从银行保函中得以补偿。

工程反索赔的几种情况
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推迟了竣工日期,业主有权提出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的组成包括:工期延长而引起的xx利息增加;工期延长而增加的业主管理费及监理费;工期延长,本工程不能使用而租用其他建筑物的费用;业主的赢利损失等。违约金一般按每延误{yt}罚款一定金额表示,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商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提出关于施工缺陷的索赔。
对超额利润的反索赔:若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很多,承包商需要投入的固定成本变化不大,单位产品成本下降,承包商预期收益增大;或政策法规的调整致使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时,双方可以讨论调整合同价,业主可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反索赔:承包商未能向业主指定的其他分包商转付工程款,且又无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从承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分包款,并直接付给制定分包商。
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首先判断造成拖期哪一种原因是{zx0}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该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拖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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