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相当部份的道路位于古城区及古城区周边,其通行条件不甚理想,加之这些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较为密集,更加剧了这些道路通行的困难。为此,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花大力进行了管理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市民的普遍肯定和赞扬。
但我们也注意到,造成我市古城区及周边道路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机动车辆的违法停放。有相当数量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其停放机动车的对面或近处就有已施划停车框的空置的停车位,但出于可不支付停车费或自行便利的考虑,却将机动车在禁停区域违法停放,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甚至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就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已在上述问题比较突出的路段设置了醒目标识:“违停拖移”。
在设立这些标识之初,应该说确曾起到过一些警示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警示标识很少或者基本没有以具体的行动加以体现,故其警示的作用已日渐弱化,有的驾驶员甚至就直接将机动车停放于该警示牌或禁止停车的禁令标识之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停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可以处以罚款之外,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因此,为使我市道路实现通畅,加强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整治,在使用警告、罚款(贴单)方式的同时,积极采用拖移违停车辆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在此问题上,不能因为法定的“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甚少采用、甚至放弃该种法定的措施,不应将“违停拖移”的标识仅发挥其“稻草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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