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xx餐具费" 活动大签名_笑看人生_新浪博客
    眼下去中小餐馆吃饭,越来越多地会碰到餐馆提供的一套包装好的xx餐具,只不过,这种餐具要收取1元至2元不等的费用。

  这种xx餐具的出现一度受到了宁波市民的欢迎,毕竟一些小餐馆餐具卫生状况并不令人放心,这些餐具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然而最近,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向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眼下很多餐馆只提供这种收费的xx餐具,而不付餐具xx费就不能用餐,要求消保委予以制止。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核实,宁波市消保委昨天专门表态,收取“xx餐具费”明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买强卖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为此,消保委还专门提出了支持这一观点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

  餐馆提供xx餐具

  本来就是应该做到的

  宁波市消保委认为,向消费者提供xx餐具是经营者应尽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中明确提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洗净、xx,饮具、用具用好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同时,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1818号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第八条指出,“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由此可见,向消费者提供xx餐具是餐饮企业的责任,其费用已在餐费中产生,餐饮企业不能另外收取xx费。

  理由二

  餐具是吃饭必备的

  收费如同收“买路钱”

  消保委认为向消费者收取套型xx餐具费涉嫌强制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受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中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对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餐具是餐用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餐用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经营者主动提供要收费的“xx餐具费”,使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视同过路要收买路费。

  理由三

  如果餐具要收费

  是不是桌上盘碗都要收费?

  宁波市消保委还认为,收取“套型xx餐具费”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因为xx餐具每套有碗、杯、匙、碟四件用品,而消费者要使用的餐具远比四件多,比如餐桌上的盘碗等等。

   “难道其他不另行收费的餐具都是没xx不卫生的吗?如果其他餐具是消过毒卫生的,那么这四件为什么要另外收取xx费呢?”消保委相关负责人的观点非常尖锐。他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餐具的卫生问题还是要餐饮企业自身加强卫生管理,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把责任推向消费者,叫消费者“埋单”。

  提醒

  要对收费xx餐具说不

  宁波市消保委还特别强调,对于餐饮企业另行收费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已有明确态度:“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理所当然不应另行收费”。宁波市消保委为此也敬告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停止xx餐具另行收费行为,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同时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不要去收费不规范餐饮店就餐;对那些强制提供的收费xx餐具,消费者有权拒{jd1}餐具埋单;对强制消费行为可到各级消费维权组织投诉或申诉,解决不了的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商家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我们消费者如同是被收“买路钱”,我们就应该对那些强制提供的收费xx餐具,有权拒{jd1}餐具埋单。
   大家行动起来吧!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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