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3月1日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城镇容貌管理各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很多还涉及市民生活的“习以为常”的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在道路两侧建筑物窗外也不得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不得在阳台外擅自搭建舍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也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还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窗外“挂小旗”{zg}罚200元 有的居民习惯在阳台外、窗外衣物,一面面的“小旗”在享受阳光照耀的同时,也给城市容貌带来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也是被禁止的行为。 办法提出,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形、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也应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摆摊设点不准占用道路 现在,有的经营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而是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有的还侵占了行车道路。办法对此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办法提出,相关部门应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等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道路两侧擅自堆放物料{zg}罚5000元 为保持市容环境美观,办法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影响城镇容貌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也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