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凡从事管道直饮水设计、施工、供水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
第五条 管道直饮水按照水源和水处理工艺的不同,分为管道饮用净水、管道饮用纯净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任何时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饮用净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水质要求,其中色度≤5度、浑浊度≤1NTU、耗氧量≤2mg/L、xx总数≤50CFU/ml;纳滤处理装置的出水还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要求。
     管道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的要求,浑浊度≤0.5NTU。
其他的类型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
第三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
第七条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第八条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
     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或电导率、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残留浓度、xx总数等。
     周检验项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以及与水源和水处理工艺及材料有关的检验项目。
     年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验)。
     更换与水接触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第九条 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日、周检验应分别在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回流(折返)处取样。
     用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用户点应选在各区域的管道最远端。
年检验样品应在管道最远端取样。
     第十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改变水处理工艺、停产30天后重新恢复生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按第五条要求的项目进行用户水的检验。
     第十一条 水质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执行。
第四章 管道直饮水工程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水质和管理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和管理,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卫生许可后方可供水。
     第十四条 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不得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严禁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不得设置卫生间。
     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xx设施和场所。
     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xx、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xx装置。
     采用紫外线空气xx者,紫外线灯按30 W/10-15 m2设置,离地2m吊装。
     第十五条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xx措施。
     选用紫外线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cm2 ;臭氧xx者,成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xx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0.01-0.05mg/L。
     第十六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选配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或电导率)、pH值等项目专用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
     第十七条 管道直饮水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八条 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达到动态循环,循环回水必须经过xx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应设置放空排水阀,排气阀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应设立水质采样口,专用采样口应设安全装置。
     第十九条 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条 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xx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水处理材料必须具有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供水管网安装后必须进行全管网的清洗xx。
第五章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供、管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供水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开展常规(日、周)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年度检验项目可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向用户公布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投拆电话。每日公布日、周水质检验及抽检结果,每季度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编制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卫生要求及其注意事项,不得宣传保健和xx功能。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保证管道直饮水每天定时循环或全天循环。定期清洗、xx管道。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进行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xx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管道饮用纯净水:是通过反渗透、蒸馏等净化处理方法(脱盐率>95%)制成的管道直饮水。
管道饮用净水:是通过微滤、超滤、纳滤等净化处理方法制成的管道直饮水。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从事管道直饮水管理、供水、维护、检验、经营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二00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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