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之履行、合同交底、工期管理、工程款_海南黄文灿律师_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dy}节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当事人应按下列原则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一)遵守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以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标的物,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或符合约定是建设单位能否使用工程、施工单位能否取得工程款的基础。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目标。
(三)造价管理有效原则
建设工程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要合法有效,涉及造价的变更、支付、结算等均应及时进行、手续到位,防止工程款任意拖欠和克扣。

第二节    合同交底

4.2.1    合同交底的必要性
合同交底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指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使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保证施工单位正确履行合同和防范合同风险。它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交底的对象提出问题、再分析、再交底的过程。
(一)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相关方统一理解合同,避免不了解合同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
(二)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发现合同问题、完善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
(三)合同交底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内部进一步了解自己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范围、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摆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有效防止由于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清引起的内部职责争议和外部合同责任争议的发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四)合同交底有利于增强有利促进当事人内部人员自觉执行合同管理程序和制度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和偏差。
4.2.2    合同交底的程序
合同交底是施工单位(承包人)合同签订人员和律师向项目部成员陈述合同意图、合同要点、合同执行计划的过程。通常可以按下列三个层次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项目部负责人交底
施工单位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zh1}形成书面合同交底记录。
(二)项目部负责人向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
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门的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zh1}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交底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zh1}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律师和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zh1}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4.2.3    合同交底的内容
律师为当事人起草合同交底文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合同工作范围;
(二)合同关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合同工期控制总目标及阶段控制目标,目标控制的网络表示及关键线路说明;
(四)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
(五)合同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的规定;
(六)投资及成本控制目标,特别是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七)合同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程序和要求;
(八)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九)索赔的机会和处理策略;
(十)合同风险的内容及防范措施;
(十一)合同进展文档管理的要求。

第三节    建设工程工期管理

4.3.1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可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全面组织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二)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三)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五)冬、雨季施工措施;
(六)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七)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减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1)承包人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人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机构报送发包人。
(4)承包人应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项目总监签认。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施工组织体系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2)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特别是要对场区的道路、防洪排水、器材存放、给水及供电,砼供应及主要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予以重视。
(3)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以及它们可能在施工中对质量与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深基础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有无保证,主体建筑物完成后是否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沉降,影响建筑物的综合质量;以及现场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影响,有无应对方案及有针对性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等。
(4)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于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有无针对性措施及预控的方法;对于有害气侯条件,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是以分部工程作为施工项目划分对象,控制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分部之间相互配合、搭接关系的一种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核要点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尽量提前建设可供施工使用的{yj}必工程;急需和关键的工程先施工。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5)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的划分的粗细程度,一般应细到分项工程或更具体。
(6)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施工的时间以及搭接关系是否合理。
(7)主导工程是否连续施工。
(8)施工平面各空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9)劳动力、材料、机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4.3.2    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开工日期是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jd1}或相对日期;竣工日期是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jd1}或相对日期。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求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发包人报送,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如果发包人对建设项目需进行阶段验收,且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各阶段工期。
4.3.3    工期延期
4.3.3.1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发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证据:
    (一)承包人负责图纸设计的,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二)承包人未按约定进行施工准备,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三)承包人未按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
    (四)承包人未按约定或发包人开发通知中确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五)承包人未按约定执行发包人及工程师指令,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七)不可抗力;
    (八)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
    (九)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十)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十一)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十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4.3.3.2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一)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六)不可抗力;
(七)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八)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的。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4.3.4   停工期间的确认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xx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书面的形式提出。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应收集、固定暂停和恢复施工的证据材料。
4.3.5 逾期竣工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

4.12.1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4.12.1.1 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4.12.1.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逾期提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12.1.3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12.1.4 施工图审查
国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12.1.5 勘察、设计文件的会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12.1.6 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12.2 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
律师应提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载监理日志。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七节 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4.7.1    一般规定
工程价款由合同价款和合同追加价款组成,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
    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付款,如承包人履行合同未达约定条件,如工程形象进度未达付款要求或未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等,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4.7.2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律师可依约合理提示承包人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7.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律师应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4.7.4    竣工结算的确认和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4.7.5    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明确固定价款之外的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标准。
4.7.6    工程款利息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xx利率计算。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4.7.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时。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注意是否约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现保修责任时扣除保修金的有关程序。
4.7.8    工程履约保证
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前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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