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xxx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xx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xx: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xx职业危害xx传染源(xx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xx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xx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dy}章 总则(1–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 附则(77—79条)
{dy}章总则 {dy}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xx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监督的特征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 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 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 实施监督.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 依法实施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 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5 国家监督是具有xx性的监督, 它以{zg}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建设项目业主
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
三同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政府监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xx、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zg}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xxxx、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
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
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前期预防
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 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推荐性标准
标准编号
组成:代号 顺序号 发布年号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例: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 158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385种)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