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疫工作中当场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叮咚小溪_新浪博客

船舶检疫工作中当场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海南检验检疫2003年第五期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逐年增加,出入境船舶的数量也成倍增长,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入境船舶检疫监管时,不时会遇到个别船舶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事例,于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中当场处罚占相当比例。在实施当场处罚过程中,下列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          处罚并不一定是当场罚款。《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有两个处罚种类适用于当场处罚,即罚款和警告。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在工作中往往被忽视,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如船员未如实申报携带伴侣动物;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          当场罚款有严格的数额限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才可启动当场处罚程序。据此,入境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入境检疫之前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伪造或涂改检疫单证的,可以当场罚款。而对擅自开拆检疫封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的,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由于罚款{zd1}额已经超出以上规定的数额,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罚款,而应启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三、          当场罚款并不一定要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船舶检疫工作中的当场罚款适用于第三条,即如果船长或其它当事人提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不能强制收缴。

四、          执行不停止原则。《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工作实践中,重处罚而轻纠错的现象比较常见,实际上是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是失职行为,行政处罚不能代替行政管理。

五、          不重复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例如船舶在办理入境手续之前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边防检查机构和海关都有权处罚,如其已经实施,则不得重复处罚。

船舶检疫的对象是国际航行船舶,工作中接触比较多的是来自世界各国的船员,是一项涉外性相当强的工作,所以在当场处罚时要格外当心,要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实施,且在执法过程中态度不要过于生硬,以避免争议、冲突,一旦发生争议、冲突,要作到不卑不亢,不能因此而取消处罚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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