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农财发[200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确保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等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其中,评审类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继续实行公开申报;任务类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请按照各项目指南中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二、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申报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其中,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项目申报书中的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9]65号)要求,2010年将在2009年压缩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的基础上,继续控制相关经费支出规模。各项目主管司局及单位要严格审核资金经济分类预算,2010年各项目经济分类预算中出国费、招待费和交通费等三项费用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2009年规模。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指南认真编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它相关材料按附件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附件:1.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评审类)目录 2.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任务类)目录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及技术信息服务中的突出困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户成员收入水平。 2010年继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粮食、油料、生猪、奶牛、家禽和蔬果等专业合作社,通过改善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加大市场营销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使所扶持的合作社与同类的合作社相比较,在产品的商品率、优质率、产品竞争力以及成员收入水平等方面有明显提高。通过示范项目的影响和带动,引导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内xx展活力和发展后劲,使之成为xx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项目内容 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奖代补”。 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从农业部和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择优选择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通过以奖代补转变扶持方式,发挥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的导向作用。 1.申报条件 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中国农业xx,省级以上xx农产品证书、xx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2.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 对每个列为补助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设仓储、冷藏、冷链运输、加工等设施以及购置相关加工设备等; (2)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系统、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 (3)市场营销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包括开展品牌宣传和推介活动,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社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社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等市场营销活动,购置信息设备。 3.申报数量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5-7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量2-3个。各地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额。 三、申报程序 1.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根据本指南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确立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1)。 2.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送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 3.省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提出项目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1份)和财务司(1份)审核。具体办法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及本指南制定。 四、有关要求 1.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本社章程。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 (3)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2008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中国农业xx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获得的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表彰的相关文件等。 2.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电子文档报送至电子邮箱:jingguansi@yahoo.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刘洋、王邱驰 联系电话:59193170,59191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