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中负荷分级的建议 摘要:文章针对民用建筑中特别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的级别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使民用建筑的负荷分级更明确,特点更突出、更实用,更易于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 1 特别重要负荷应特别定级 1.1 特别重要负荷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中的描述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交通枢纽与通信枢纽、{gjj}宾馆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gjj}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其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另外,中断 1.2 特别重要负荷在《民规》中的表达方式(忽略,详见《民规》) 1.3 特别重要负荷应有自己的级别 从1.1和1.2中可见,特别重要负荷属于一级负荷,而且在一级负荷中是特别重要的。那么,特别重要负荷与一级负荷有什么差别呢?《民规》指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致于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应有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即第三电源。也就是说,即使两个电源同时断电,特别重要负荷还有第三电源保证。面对这样大的差别,特别重要负荷在负荷分级表中却仅以“一级①”,“一级②”这样的表达方式出现,且需说明才能与一级负荷加以区分,不够直观,难以分辨。这既是对特别重要负荷重视不足,也使负荷分级因为不够明确而容易产生混淆。鉴于特别重要负荷与一级负荷在供电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为突出特别重要负荷的特点和避免与一级负荷相混淆,并简化对特别重要一级负荷的表述,建议将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直称为“特一级”负荷。 2 消防负荷应特殊定级 2.1 消防负荷的特殊性 消防负荷是用于防火和灭火用电设备的统称,平时处于待命状态,基本上属长期备用,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才需要在高温环境中短时连续工作的特殊负荷。《民规》中未对消防负荷做出分级要求. 3.1.7条款中指出:“民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 2.2 消防负荷在规范中的定位 《高规》9.1.1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备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建规》也对消防负荷规定了“应按一级、二级负荷”要求供电的范畴。由此可见,根据消防负荷“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特点和建筑物发生火灾后电源停电的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高规》、《建规》将消防负荷的级别进行了特定和提升,并提出了相应的供电标准。 2.3 特殊负荷应特殊定级 从表面看,消防负荷的等级划分似乎得到了确认,因此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工程“为高层一类高级办公建筑,客梯电力、主要办公室和会议室的照明为一级负荷,该建筑内的消防负荷也为一级负荷”。笔者认为,这不仅搅乱了一级负荷和消防负荷的概念,而且也没有将消防负荷的特殊性表达出来,这对正确理解消防负荷和设计消防负荷带来不便。其实,消防负荷和一级负荷有着本质的不同。 消防负荷与一级负荷有很大的不同。既然如此,为何规范偏要作出消防负荷“应按某级负荷供电”的规定呢?能不能定出具有自己特点的,与正常负荷明显不同而又不违反负荷分级标准的级别来呢?为此不妨将其定为“消防一级”负荷。这样的分级不仅准确、合理,而且具有消防负荷的特性,同理也一定会有“消防二级”负荷。 参考文献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992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