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远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远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和补偿水平,方便住院报帐,确保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率达55%、住院费用“零”增长、启动门诊统筹报帐及省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即付即补”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时启动和如期完成,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精神和省、市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为解决参合农民家庭门诊帐户基金沉淀过多和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报帐等违规现象发生,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从2010年元月1日起,启动普通门诊报帐,不再设立家庭个人门诊帐户。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补助、特殊慢性病病种补助、接种狂犬疫苗补助和其它门诊报帐补助。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参合人数每人20元标准进行提取,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其中普通门诊补助资金占门诊统筹基金的60%,特殊慢性病门诊及其它病种补助资金占门诊统筹基金的40%。
      2、特殊病种认定、报帐、注销管理1)、认定:为加强对特殊病种认定的管理和方便患者申请认定,以后不再集中病人开展特殊病种认定。凡符合15种特殊病种之一者,每年4月份到乡镇报帐审核员处领取认定审批表,并按表的内容认真填写,相关部门签定意见盖章后,并附县级医院以上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统一交当地乡镇报帐审核员处。每年6月份统一由县合管委指定专家组凭申报资料进行认定。2)、报帐:已确定为15种特殊病种的病人,持乡镇卫生院以上该病专用门诊医药xx及xx,分别于半年和年底以前到当地乡镇报帐审核员处审核报帐。每次仅报销门诊医药xx总额的50%,补助资金总额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跨年度的门诊医药xx不予报帐,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度使用。3)、注册和注销:对原已确定为15种特殊病种的病人因病死亡的,要及时收回特殊病种就诊卡并予以注销。当年未参合的特殊病种病人不能享受特殊病种补偿。
     6、严格控制孕产妇平产及剖宫产费用和补偿标准。    (1)、平产:县级医院住院单胎平产人均住院费用控制在850元以内,乡级医院控制在600元以内;持准生证在县级医院单胎平产的限额补助每人次550元,在乡镇的补助300元,在县外的按县级医院550元的标准补助。凡单次平产住院分娩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2)、剖宫产:严格控制剖宫产指征和剖宫产率,对符合剖宫产指征的剖宫产人均住院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2500元以内,乡级医院控制在2000元以内(xx有剖宫产资格的卫生院);超过标准的费用及经查实不符合剖宫产指征而进行了剖宫产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负担,并给予同等费用的处罚;持准生证剖宫产所产生的费用按住院统筹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2、县外住院病人报帐管理。(1)、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xx的,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审批表,报县合管办审批后,方可转诊;出院时凭患者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在省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补偿。(2)、因外出务工、就学、经商期间患病和擅自外出就医的,出院后三个月内,凭转诊审批表、住院xx、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到县合管办直接进行补偿。
     4、严格县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按照新农合要求合理检查和用药,年内可报费用比例县级医院必须达90%以上,乡镇卫生院必须达95%以上;住院补偿率县级医院必须达63%以上,乡镇卫生院必须达70%以上;次均住院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2500元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00元以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病人,住院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同一病种每次住院间隔时间必须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严禁乱检查、开单提成;严禁滥用药品、开促销药品;严禁擅自抬高检查和药品价格收费。
    6、开展走访调查,加大审核稽查力度。成立以副县长欧阳德群为组长,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组成的县新农合专家评审团,每季度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和医院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对评审达不到要求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补偿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举报和监督。对补偿不及时、不到位、违规操作及其它对新农合反映意见较大的问题要及时走访调查,做好解释并及时予以解决。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对违反新农合政策,弄虚作假和严重违规行为将严肃进行查处。
   :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农合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科教文卫委、县政协宣教卫体委、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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