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含硫天然气工艺管道和输气管道(简称管道)的设计、建造、投产试运、生产管理、定期检验等方面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钢质含硫天然气工艺管道和输气管道,且包括管道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zx1}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5310-199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8163-19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9711.1-1997 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dy}部分:A级钢管
GB/T 12234-1989 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闸阀
GB/T 12237-1989 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球阀
GB/T 12241-1989 安全阀 一般要求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51-9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JB 4726-94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SY/T 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
SY/T 0059-1999 控制钢制设备焊缝硬度防止硫化物应力开裂技术规范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 0599-1997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金属材料要求
SY/T 4067-93 天然气集输站内工艺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Y6137-1996 含硫气井安全生产技术规定
SY 6186-199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T 6233-1996 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号 1989年3月12日发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含硫天然气 sour natural gas
当系统总压(绝压)大于或等于0.4MPa,且硫化氢分压大于或等于0.0003MPa的天然气。
3.2 湿含硫天然气 wet sour natural gas
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3.3 干含硫天然气 dry sour natural gas
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4 材料
4.1 用于管道和管道附件的材料应符合SY/T 0599 和相应的设计技术要求。
4.2 用于管道上的钢管,宜符合GB 5310,GB/T 8163,GB/T 9711.1的规定。其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
4.3 钢制锻造法兰及其他锻件,应按是JB4726有关规定执行。当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时,应使用JB4726中的III级或III级以上锻件;制造厂应按相应标准规定,出具锻件质量证明书。即使对于形状复杂的特殊管道附件,也不宜使用铸钢制造(阀门除外)。所有的管道附件都不应使用铸铁件。
4.4 位于湿含硫天然气介质中的连接螺栓硬度应小于或等于HB235.
4.5 用于管道和管道附件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 6186-1996中4.1 4.3,4.6 ~4.9的规定。
5 设计
5.1 含硫天然气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GB50183,SY/T0010,SY/T0599,SY/T0059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2 含硫天然气输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GB50183,GB50251,SY/T0010,SY/T0599,SY/T0059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3 管道附件的设计应符合GB150,GB/T12234,GB/T12237,GB/T1224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4 严格划分干、湿含硫天然气的界限,在设计时应分别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措施、配套设置和操作要点。
5.5 含硫天然气宜经脱水后输送,其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的{zd1}环境低5℃.
5.6 输气管道安全系统宜包括如下内容:
a) 硫化氢、可燃气体监测系统
b) 管道防腐保护措施。
5.7 管道及管道附件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6186-1996中5.1,5.2,5.5,5.6的规定。
6 建造
6.1 管道的加工要求按SY0466,SY/T4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按SY0466,SY/T4067,SY/T0059 的规定执行。管道焊接前,其焊缝应作试验;如设计有特殊要求,还应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6.3 管道建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竣工资料:
a) 焊缝的抗硫评定试验报告;
b) 焊缝的热处理报告和焊缝硬度检查报告。
6.4 管道建造过程中,应执行国家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监督。
6.5 管道的建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6186-1996中6.1-6.6,6.9,6.10的规定。
7 投产试运
7.1 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7.1.1 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7.1.2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硫化氢防护措施),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7.1.3 气源、气量应落实,并定时对气质进行分析,以保证天然气的质量达到管输要求。
7.1.4 针对硫化氢中毒和腐蚀破坏,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好抢修队伍,配备好抢修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用品和药品)。
7.2 投产试运的安全措施
7.2.1 对职工及沿线群众应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7.2.2 管道投产前,宜对管道进行干燥。
7.2.3 天然气置换的主要要求:
a) 天然气置换过程中操作应平稳,天然气的进气速度或清管球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m/s;
b) 站内管线置换时,压力宜控制在0.1MPa;
c) 置换放空时,应控制放空气量,不应站内放空;
d) 在放空口附近应设取样点,定时化验,直至天然气中含氧量小于2%,方能结束置换。
7.2.4 在通球、置换及试压的升压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管道两侧50m以内。
7.3 管道试运投产
管道试运投产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T6233的规定。
8 生产管理
8.1 管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a) 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内容应按SY 6137-1996中6.1 的规定;
b) 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和考核报告的技术档案;
c) 编制安全防护用品计划及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8.2 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投入使用前应向企业的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同时将管道走向图上报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备案。
8.3 安全操作要求:
a) 应有硫化氢监测和报警系统;
b) 应进行防硫化氢安全教育,并制定一套完整的防硫化氢救援计划;
c) 当装置报警后,对操作人员需进入的场所应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只有在安全浓度以下时,操作人员方可进入;
d) 当在硫化氢含量超过安全临界浓度的污染区进行必要的作业时,应配带防护器具;且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以便相互救援;
e)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8.4 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6186-1996中7.1~7.3, 7.5~7.10的规定。
8.5 含硫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应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执行。
9 定期检验
9.1 硫化氢监测和报警系统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9.2 焊缝硬度和焊缝裂纹抽验应每五年进行一次。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的周期宜缩短:
a) 多次发生事故;
b) 腐蚀损坏较严重;
c) 检修、修复和改造后;
d) 受自然灾害破坏;
e) 投用干含天然气超过15年,湿含硫天然气超过8年。
9.4 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SY6186-1996中8.1~8.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