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桂97.4.
劳基法之性质
规定{zd1}劳动条件之法律公法劳工保护法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一
73.8.1.适用之行业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二
86.5.1.适用之行业银行业加油站业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服务业信托投资业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三
87.3.1.适用劳基法者金融及其辅助业资讯服务业观光旅馆业信用合作社业证券业及期货业国际贸易业汽车零售业综合商品零售业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国会助理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四
87.4.1.适用劳基法者保险业不动产业设计业商品经纪业顾问服务业租赁业其他工商服务业个人服务业(家事服务业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适用)电影片映演业法律及会计服务业(律师、会计师除外)之工作者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五
87.7.1.适用劳基法者社会福利服务业公立社会福利机构(技工、驾驶人、工友除外)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适用依立法院通过之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适用医疗保健服务业(医师除外)之工作者公立医疗院所(技工、驾驶人、工友除外)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适用公务机构技工、驾驶人、工友公务机构清洁队员
劳基法之适用范围六
艺文业中之公立单位技工、公友、驾驶自89.1.7.起适用地方民意代表聘(遴)、雇用之助理人员自89.3.9.起适用政党雇用之劳工自92.10.1.起适用劳工团体自92.12.1.起适用
不适用劳基法之行业
艺文业其他社会服务业人民团体(劳工团体及政党除外)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
劳基法所称之劳工
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部分工时工作者外籍劳工董事、监察人与公司间系属委任关系,非劳基法所称劳工(公司法192、216)依公司法委任之经理人及依民法553条委任有为商号管理事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利之经理人,均非劳基法所称劳工
劳基法所称雇主
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工资一
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工资、薪金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非临时起意且非与工作无关之给与
工资二
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给与红利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医疗补助费、劳工及其子女教育补助费劳工直接受自顾客之服务费婚丧喜庆由雇主致送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职业灾害补偿费劳工保险及雇主以劳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商业保险支付之保险费差旅费、差旅津贴、交际费工作服、作业用品及其代金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一个月平均工资:以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工资总额除以六计算计算平均工资时,下列期间之工资及日数应予扣除:普通伤病假工资折半发给或不发给期间无薪休假之期间
基本工资
指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得之报酬延长工时工资、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给之工资均不计入目前基本工资每月17280元每小时95元
原领工资
劳工遭遇职业灾害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原领工资:系指该劳工遭遇职业灾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
劳动契约之种类
不定期契约继续性工作(指劳工所担任之工作就该事业单位之业务性质与经营运作言,具有持续性之需要者)定期契约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短期性工作:系指可预期於六个月内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九个月以内者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工作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契约争议:依劳工从事之工作认定
定期契约转换成不定期契约
临时性、短期性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视为不定期契约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后契约间断未超过三十日者
劳动契约之形式
书面口头
劳动契约之内容
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自愿抛弃退休金、资遣费请求权
劳动契约之终止(法定事由)
期间届满:定期契约双方合意退休死亡单方终止劳动契约
单方终止劳动契约
劳基法第11条:经济性解雇(资遣)预告:10天、20天、30天(预告期间工资)谋职假资遣费劳基法第12条:惩戒解雇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3条:解雇限制产假、职灾医疗期间之劳工劳基法第14条:劳工终止契约之法定事由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雇主应发给资遣费
资遣—劳基法第11条
歇业或转让时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预告期间、谋职假
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於10日前预告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於20日前预告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预告雇主未依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劳工於预告期间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资遣费
在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於1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惩戒解雇—劳基法第12条
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计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工作者.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基法第14条)
除斥期间
雇主依劳基法第12条第1、2、4、5、6款劳工依劳基法第14条第1、6款终止劳动契约时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知悉期间之起算以应知悉为准超过三十日之法定除斥期间,雇主或劳工即丧失终止劳动契约之权利
改组、转让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新旧雇主商定留用劳工留用劳工:工作年资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未经留用劳工:由原雇主依法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工作年资
原则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定期契约期间届满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继续履行原约时,前后年资应合并计算例外契约约定并计年资企业并购或改组转让
工资给付原则一
不得低於基本工资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工资之议定、调整、计算、结算应於劳动契约中约定
工资给付原则二
以法定通用货币给付为原则实物给付为例外基於习惯或业务性质於劳动契约内订明作价应公平合理适合劳工及其家属之需要雇用外劳时,如於劳动契约中订明提供膳宿及其折价金额,只要作价公平合理,於法并无不合
工资给付原则三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不得任意扣减、扣押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工资应定期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两次男女同工同酬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给付同等工资
工资给付原则四
预扣工资之禁止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预扣:系指在违约、赔偿等事实未发生前或其事实已发生,但责任归属、金额多寡、范围大小未确定前雇主预先扣发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之意主管机关之限期给付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工资给付原则五
积欠工资优先受偿次於抵押权之{zy}先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缴交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积欠工资向劳保局申请垫偿:本於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补缴
法定正常工时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延长工时
系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变更后之正常工时)或两周工时超过84小时之部分应经工会同意(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每日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合计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得延长劳工之工时应於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报主管机关备查)
休息时间
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休息时间不属工作时间高温、异常气压、高架、精密作业、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於劳工具有特殊危害作业标准中所规定之休息时间,应计入实际工时待命时间属工作时间
特殊工作者之工时豁免规定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下列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者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劳资双方另行约定正常工时、延长工时、例假、休假、特别休假、女工夜工应报地方主管机关核备不得影响劳工健康及福祉
例假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例假日不必为星期日非因劳基法第四十条所列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纵使劳工同意,亦不得使劳工於例假工作劳工如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实,亦不因事业单位违法应受处罚而影响其权益当日工资仍应加倍发给
休假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劳委会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共19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得出勤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得将纪念节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纪念节日适逢例假:翌日应补假一日纪念日适逢休息日:是否补假劳资协商决定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xx日
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指定应放假之日具xx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放假1日原毋须出勤者不另给假给薪放假1日系指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雇主徵得劳工同意於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xx
特别休假
日数:1年以上未满3年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满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满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给1日,加至30日为止 休假日期:劳资双方协商排定未休完之特别休假如系可归责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应发给未休完之特别休假日数工资如系可归责於劳工之原因: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之特别休假日数工资
婚假
劳工结婚者给予婚假8日工资照给
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8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6日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3日工资照给可分次请假;百日内请完
普通伤病假
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xx或休养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超过30日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领有劳保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普通伤病之留职停薪
先请普通伤病假以事假、特别休假抵充仍未痊癒得申请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
公伤病假
劳工因职灾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xx、休养期间请公伤病假
事假
事假劳工有事故必须亲自处理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14日工资不给
产假
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4星期产假工资:受雇工作6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
童工之特别保护
15岁以上未满16岁之受雇从事工作者为童工(雇主不得雇用未满15岁之人工作,但国中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童工不得从事繁重及危险之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后8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
女工夜间工作
午后10时至翌晨6时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夜间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夜间不得工作
申请改调轻易工作
妊娠期间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不得减少工资
哺乳时间
子女未满1岁需女工亲自哺乳每日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视为工作时间
职业灾害补偿一
医疗补偿: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工资补偿: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2年仍未能痊癒,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之平均工资后,免除工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