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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时期(1949年9月-1954年11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y}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它的任务是:“秉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意旨,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研究、草拟与审议各种法规草案并解答现行各种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下设5委、3室、1厅: 1、刑事法规委员会; 2.民事法规委员会; 3.商事法规委员会; 4.外事法规委员会; 5.法规审议委员会(负责上述4个委员会分工之外的法规); 6.资料室; 7.编译室(编译外文法律资料); 8.研究室(研究法理学、法制史及综合性的法律理论问题); 9.办公厅。 |